诉讼欺诈定性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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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欺诈现象在中国早已有之,而近十年来类似危害行为大有蔓延攀升之势,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状况是因观点争议、刑法规定不明致打击不力,使诉讼欺诈违法成本低,与之相反的如若不法企图得以实现则其收入将相当可观。于是,在立法不明,执法不一,理论争鸣的情况下就出现了大批冒险家,掘金者,他们妄图钻法律的空子来满足自己的私欲,极大地扰乱了法律秩序和损害了守法公民的合法利益,必须予以严厉打击。现在对诉讼欺诈的定性较具代表性的观点有: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伪造证据罪;妨碍作证罪;抢劫罪;不构成犯罪等。概言之,现在对于诉讼欺诈之定性大体分为两个阵营,一是无罪说,二是有罪说,而在有罪说之下大家对具体应为何罪又有相当大的分歧。主张诉讼欺诈不够成犯罪的学者认为:诉讼欺诈行为不能为现行刑法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所容纳,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应认定其不是犯罪;而主张诉讼欺诈构成犯罪的学者认为:诉讼欺诈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严重社会危害性是评价一行为是否属于犯罪的本质特征且符合相关罪的犯罪构成,所以诉讼欺诈是犯罪行为。笔者认为诉讼欺诈构成犯罪无疑,其中,以侵财为目的的应以诈骗罪定处,而非侵财型诉讼欺诈则按其手段行为来认定行为性质。
  本文将结合实践案例并运用刑法理论对诉讼欺诈行为进行探讨,论证自己的观点,以期能够深化认识,改变司法实务部门对诉讼欺诈定性各异的现状。本论文除引言外,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份是概述,这部分通过实践中对诉讼欺诈处理各异的现实案件引出本文所要论述的问题,继而在对学界现行各种关于诉讼欺诈概念的表述进行评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对诉讼欺诈的定义,认为诉讼欺诈是指为非法占有或出于其他非法目的,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行政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使法院做出错误裁判的行为。而且还分析了诉讼欺诈的特征,表现形式和诉讼欺诈猖獗的原因。
  第二部份是诉讼欺诈定性,在这部分首先介绍了国外对诉讼欺诈定性的几种立法模式,并据此分析得出专门规定诉讼欺诈罪的国家是少数,大多数国家由于其诈骗罪或妨害司法罪涉证据类罪比我国更具宽广包容性,所以可将诉讼欺诈作为诈骗罪或妨害司法罪涉证据类罪定处。接着笔者还评析了国内实践对诉讼欺诈的处理方式以及司法机关的有关规定,评述了理论界的各种观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作者的观点:暂时宜将侵财型诉讼欺诈以诈骗罪定处,其余的依其手段行为定妨害作证罪、伪造类罪名,如不能构成上述罪的则无罪,而从长远来讲还需完善妨害司法罪的刑事立法。
  第三部份是诉讼欺诈的司法认定,在这部分分析了侵财型诉讼欺诈不能定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理由,分析了诉讼欺诈的一罪数罪,认为在当中如属数行为触犯数罪名属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定处。最后分析了诉讼欺诈以诈骗罪定处的,属于结果犯,其既遂标准应为被害人自行交付财物时、或被强制执行财物时、或行为人利用诉讼免除自己债务的判决生效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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