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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从轻”是指犯罪人通过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方式表达自己对所犯罪行的真诚悔过,犯罪人的人身危害性降低从而降低其刑事责任,是恢复性司法理念的直观体现,在对恢复社会关系以及教育犯罪人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之中,对于“赔偿”的适用则出现了错误理解与适用的问题,“赔偿”之所以能够影响刑事责任是因为该行为反映了犯罪人的悔过之心,而非赔偿行为本身。在司法实践之中,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只要具有赔偿的行为则认定具有“赔偿”的酌定量刑情节,背离了“赔偿”制度设立的初衷。因此,本文拟通过探究“赔偿从轻”的理论依据揭示“赔偿”的内涵,并以此探究“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适用。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赔偿从轻”的理论依据。此部分首先从合理性依据层次探讨“赔偿从轻”的理论依据,“赔偿”可以维护犯罪人、被害人、公权力机关三方的的利益以及可以用于恢复破损的社会关系。其次寻找“赔偿从轻”的合法性依据,“赔偿从轻”遵循了“罪责相适应原则”,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遵守,符合施加刑罚的目的,赔偿是量刑情节。最后是我国现行法律中对“赔偿”的规定。第二部分,“赔偿”情节的认定。此部分首先论述了认定“赔偿”情节的四个要件,即“赔偿”由犯罪人自愿做出、“赔偿”的对象是被害人、“赔偿”足够满足被害人的全部损失、“赔偿”已实际履行。其次分析了被害人谅解、超额赔偿、“赔偿”时间三个相关因素对认定“赔偿”的影响,进而思考“赔偿”与“和解”的关系。第三部分,“赔偿从轻”的适用。该部分从实体及程序两方面分别分析。在实体法层面,通过将罪名进行四种区分方式探讨“赔偿”的适用案件类型,最终确定“赔偿”可适用所有案件类型,但按类型区分起不同作用,而在程序法层面,则是对“赔偿”在诉前、审查起诉、审判、执行四个阶段分别能起到的作用进行了思考。第四部分,“赔偿从轻”的适用制度完善。该部分通过前文对“赔偿”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进行分析,结合我国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从完善立法、扩大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严格法院认定标准以及完善量刑人格调查制度四个方面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