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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我国司法实务运用公司社会责任进行裁判之现状进行考察,对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针对该些问题提出公司社会责任在司法裁判中适用的对策。主要分以下部分展开:第一部分,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司法适用的现状。公司社会责任在我国司法实务中的适用情形表现为三个方面,即适用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加,适用的范围涉及民商法各领域,但有效裁判仍为少数。在适用领域方面,主要有合同类、侵权类、职工权益类、公司决议类、公司章程条款效力类、公司解散类以及道义类案件。第二部分,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在司法适用中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当事人错误运用公司社会责任,二是法院不规范适用公司社会责任。当事人错误适用公司社会责任,即公司在诉讼主张或辩驳中滥用公司社会责任,一种情形是试图利用公司社会责任逃避合同义务,另一种情形是试图以公司社会责任来掩盖其违法行为。法院不规范适用公司社会责任的行为,表现为混淆公司社会责任与其他法律概念、宣示性运用公司社会责任和不当运用公司社会责任的解释功能。第三部分,我国司法实务适用公司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之原因。问题源于公司社会责任本身和法院两个方面。在公司社会责任方面,主要是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具有不确定性,加之我国社会责任规则体系庞大,一定程度上增大了其适用的难度。同时,我国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成果虽然丰硕,但在前两个原因的作用下,这些理论成果较难应用于司法实践,难以指导公司社会责任的司法适用。在法院这方面,我国司法政策鼓励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应适当地发挥主观能动性,但基于中国非理性思维的传统,法官个人存在道德偏好的问题,在司法能动主义的要求下,法官在适用内涵不确定的公司社会责任时,极易产生不规范的问题。第四部分,关于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之对策。总的来说,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司法适用中产生的问题,根源在于公司社会责任概念的不确定性,因此,问题解决之对策在于消减公司社会责任的不确定性。总体而言,问题的解决,循着两个路径来进行,一是为适用公司社会责任提供确定的标准,二是法官的积极作为。在前一种路径中,不仅应在私法体系中寻找确定公司社会责任内涵的具体规则,还应在穷尽私法规范时,到公法规范体系中寻找相应的规范,通过其解释功能的发挥来确定公司社会责任在个案中的内涵。同时,道德型社会责任也可以进入司法裁判中进而影响裁判结论,此时应当有条件地在道德体系中寻找能确定公司社会责任个案内涵的准则,通过发挥道德准则的解释功能,来增强裁判的说服力。除此之外,还应当在司法解释中以概括加列举的方式进一步确定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并在指导案例中明晰在相应类型案件中适用公司社会责任的标准。在法院方面,法官在适用公司社会责任裁判案件时应当坚守“穷尽具体规则”的原则,积极参考指导案例,综合各种情形进行利益衡量,作出有说服力的司法裁决。司法建议对预防公司违反公司社会责任之行为的发生也有一定的作用,法院应当在合理审慎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积极使用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