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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党中央第一次在一号文件中提出了宅基地“三权分置”这一表述时,采用了“农民资格权”、“农民房屋财产权”、“农民房屋使用权”等这些通俗的术语,这些表述有利于广大群众理解文件,使文件更具亲和力,但是这些术语并非法律规定的权利概念,这会给政策进一步实施带来一定困境。因此通过结合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现有政策以及农村宅基地制度试点改革的实践探索,通过对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中的三权即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的实现途径进行分析与阐述。对宅基地所有权部分详细论述了所有权的主体虚位和权能残缺问题,由此明确了三权分置宅基地所有权的主体应为集体经济组织,权能性质为自物权以及对其处分中的收回权、监督管理权和收益权进行了完善;在农户资格权部分,通过对资格权的三种权利属性学说(成员权说、宅基地使用权说、人役权说)将资格权的权属性质确定为从宅基地使用权中的人身属性剥离出的一种用益物权,即人役权,在此基础上确定了宅基地资格权的取得主体、认定主体、五种权能(取得权、居住权、退出权、收益权、监管权)及其实现途径;在宅基地使用权部分,首先对宅基地社会主体使用权与广义使用权以及资格权的关系进行了梳理与辨析,从而将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性质认定为是在资格权这一用益物权之上设立的次级用益物权并且分析了其内在逻辑,其次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期限以及相关费用问题进行了确定,将其主体界定为除了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还可以是第三方的社会主体,最后对宅基地的三种流转途径进行了详尽的规划,即转让、出租、抵押。通过对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的详尽探索,进一步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实现问题进行探究,这有利于从法实现层面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权利结构进行建构。也正是如此,探究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结构,将国家对于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通过法实现的途径转化为国家意志并且构建完整的法律制度确保其井然有序的实施便成了我国全面依法治国、深入农村土地改革以及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然要求与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