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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受到计划经济时代政府管理理念的影响,我国政府对于公共服务的管理追求“大而全”,但是伴随着市场经济时代社会民众对于公共服务种类和质量的要求不断提升,单纯依靠政府力量已经很难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政府引入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服务已经成为必然趋势,这种模式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也得到了广泛应用。2003年我国出台了《政府采购法》,对于政府采购的内容和方式进行了规范,但是“公共服务”并没有作为一个采购对象被明确提及’;在2014年12月15日,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联合发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办法》较为全面地规范了政府购买服务基本原则、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等内容,有助于进一步加固政府购买服务的顶层设计,但是关于政府如何在社会组织生产公共服务中进行监管,以及如何在交付服务后进行考核与评价尚有不足之处。随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这种模式在我国各级政府广泛试点,学术界对于该问题的研究热度也与日俱增。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在采购公共服务时存在一些法律问题,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针对性的政策建议,以下是本文各章节的主要内容:全文首先介绍研究的背景包括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等,提出所使用的主要研究方法;第二章中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概念进行界定,通过对中国、英国、德国和美国四个国家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的经验进行一个比较,进而发现我国目前存在法律制度构建的弊端;第三章中从法理角度阐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背后的法理含义,分别从新公共管理理论和公民权利理论两个层面介绍政府参与购买公共服务和对政府购买行为进行管治的必要性,进一步引出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领域目前存在的法律漏洞;第四章中结合我国各级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中的实践经历,归纳暴露的主要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供应商的市场准入制度不完、绩效评估机制不完善、监督管理制度不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不够完善等.第五章中结合前文的研究成果和第四章提出的问题,发表针对性的政策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建立有效的绩效评估和监督制度、及时准确发布招标公告和后续信息。在文章最后,将展示本文的主要研究成果,并对该领域有价值的研究方向进行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