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用企业价格规制的核心是协调公用企业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我国公用企业价格规制的现行体系存在一些根本性的制度缺陷,诸如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不能够真实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和资源稀缺程度,并导致社会公益性缺失等问题,建立完整的公用企业价格规制法律制度,才是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公用企业积重难返的制度性缺陷的基本路径。本文研究认为,公用企业价格规制改革必须以公用企业的公益性价值取向为原则,健全和完善我国公用企业价格规制的相关法律及其体系,建立和健全我国公用企业价格规制的法律制度,从法律制度上确保公用企业为公众提供利益最大化的社会公益服务,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公用企业积重难返的体制性问题,这对于我国公用企业价格规制的改革及制度建设具有极大的实际价值,也是本研究的根本目的所在。本文从五个方面对建立和健全我国公用企业价格规制制度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本文的第一部分对公用企业价格规制的一些基础性概念进行分析和研究。首先,对所要讨论的公用企业进行了界定,分析了公用企业所具有的三个基本特性,即同时具有自然垄断和非自然垄断的性质,同时具有公益性和盈利性的属性和同时具有网络性和区域性的特征,以公用企业的内在特征为出发点,分析和探讨对公用企业价格进行法律规制的原因;然后,从公用企业产品定价方法和公用企业产品定价程序两个方面对公用企业产品的定价机制进行了探讨,认为合理的价格制度是在公用企业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既要防止企业利用垄断地位谋求高额利润并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又要保证企业能补偿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利润,最终实现消费者和企业双方利益的最大化。第二部分主要探讨公用企业价格规制的必要性。首先,立足于公用企业价格规制的内涵,认为公用企业价格规制实质上就是通过科学、合理、规范的公用企业价格形成机制和公用企业价格监管机制,确保公用企业向社会提供持续、稳定、安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确保公用企业公益性和普惠性目标的实现。然后从公用企业价格规制的社会价值角度分析认为,基于公用企业的社会公益性属性,为保障公用企业产品和服务的社会公平,政府作为市场行为的监管者必然要对公用企业价格进行定价干预,并对这一观点从法经济学和法理学的角度给予论证和支持。接着,又从保证公用企业的公益性和防止公用垄断权滥用两个方面强调了公用企业价格规制所具有的重要意义。第三部分主要分析我国公用企业价格规制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首先,从总体上认为,由于我国现行公用企业规制体系中法律制度的缺位,导致公用企业价格规制现实中乱像丛生。然后,从法律制度角度,分别对我国公用企业价格规制立法现状、定价方法、定价程序和我国公用企业价格规制机构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第四部分比较研究欧盟主要成员国、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公用企业价格规制的法律制度,认为发达国家在公用企业价格规制的制度上,首先确立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平的基本法律原则,其次是依法进行价格规制,通过依法规制在更高层次上促进公用企业的效率,增进社会福利,这些成功的经验对于我国公用企业价格规制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借鉴意义。第五部分体现了本文研究的主要成果,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公用企业价格规制法律制度的政策建议。在上述几个方面研究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公用企业价格规制法律制度的建设,一定要坚持以社会公平优先于经济效率作为立法的首要原则和基本原则,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实现我国公用企业价格规制改革的基本路径就是要确立公用企业市场机制的法制化方向,建立和完善我国公用企业规制的市场运行机制和法律制度,市场机制是实现我国公用企业服务于社会公益性目标的基础,法律法规是维护我国公用企业市场运行秩序和社会公平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