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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4年1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之后出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等相关规定中都将人民法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司法审查这一个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将在对这些相关的法条、相关的内容进行关联性论证的前提下,分析进行司法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发现其在内容方面法律上虽然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具体的适用过程还是存在问题的。第一部分主要是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述,首先从基本问题着手,即其概念、种类、法律地位。其次从制度层面分析,对其监督体系进行梳理,即国内外及地区对其监督体系。通过比较的方法和文献的方式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以及其存在的问题体现出来,以此论述我国对其进行司法审查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主要是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司法审查的探索及其意义。通过从反面研究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如制定主体混乱、制定程序及责任追究等方面的不健全;正面论证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司法审查,其是在在人民法院的法律地位、司法实践以及行政复议规定的推动,使其具有可行性。从正、反两方面探索了纳入司法审查。另外以对不同主体的意义,即对法院、对行政相对人、对规范性文件本身以及与行政复议结合角度,分析了对规范性文件纳入司法审查的意义。第三部分主要运行体系入手,具体探讨其司法审查的操作性问题,即从启动、审查、审查后的处理,来论述其基本要求。具体是对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法律文本、及其合理性阐述了启动性质是附带性审查;在审查时,则是原告资格和审查标准方面探究;最后结合法律规定,对审查后处理即认定不合法和司法建议进行论述。第四部分从保障措施着手,即一个制度的运行不仅要有运行的机制还要有保障性手段,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保障措施。从确保司法建议的有效性,到责任追究机制两方面保障司法审查。基于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研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具体的落实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