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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人类诞生以来数千年的社会文明发展史,法治——毋庸讳言是经实践检验证明后的最佳治理模式,并且这种方式已成为当今各民族国家和政府实行社会治理,推动经济发展的主流方式。在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之后,在党中央领导下,伴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高和社会形势的深刻变化,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也不断取得重大进步。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第一次将“依法治国”设定为了全会的主题,并就此专门出台了指导法治政府建设的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快建设一个“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的建设目标。 当然,受限于各种主客观条件,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不可能一蹴而成,特别是我国作为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国家性质就决定了在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中既有类同于西方国家的一般性,也有我们自身的特殊性,而这种特殊性,在经济法这个与政府有天然联系的法律部门中展现的尤为突出。这种突出与经济法的功能是紧密相连的,经济法开始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诞生可追溯到19世纪末与垄断等“市场失灵”现象的斗争中,自诞生伊始,经济法就通过承认并规范国家对市场经济所施加的外部作用,来承担着克服“市场失灵”和防范“政府失灵”的双重责任,而这种双重责任的基石就在于国家外部作用的适度,即适度干预。在我国以法治政府的建设来保障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快建设的今天,适度干预更不可少。适度干预原则可以被认作是经济法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然而,由于我国具有漫长的专制历史,以及建国伊始为计划经济服务的法治和政府架构体系至今尚未完全改造完毕,特别是由于缺乏有力的法律制约,我国政府作为干预主体,在面对法治和经济变革时具有天然的滥用干预权的倾向,这就意味着适度干预在我国是较为容易缺乏效率和失控的。那么国家应该在怎样的深度和范围上对市场进行干预,就成了研究国家干预问题的核心问题之一。因此,国家干预不能是肆意的,应该恰到其应有界限处,并应当严格遵循相关程序。 有鉴于此,此文致力于从经济法的视角出发,着力阐释我国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和市场经济建设条件下适度干预的实现路径,探讨如何对适度干预进行明晰的约束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