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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侧重于对类别股对金融市场及公司股东的影响进行客观分析,并借鉴国外经验结合中国现状,提出某些防控风险的关键性制度建议。第一部分研究表明,类别股的实质是在股权内容切割基础上的债权股权化,可称为股债混合资本证券。与债权人相比,类别股股东承担公司经营风险和破产风险;与普通股股东相比,类别股的股权权利在某些方面会有所减损或扩张。在股权分置时代下所述的流通股、非流通股(即国有股、公众股)不属于本文所指的类别股。第二部分研究表明类别股法律制度的构建对于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具有重要意义:1.灵活创业企业投融资安排及公司治理结构;2.稳定A股市场,缓解分红矛盾;3.解决商业银行危机时资金困境;4.盘活存量,为养老金提供更高效投资渠道;5.促进产能过剩行业兼并重组。第三部分分析构建类别股制度的理论基础。一方面,类别股制度不违背同股同权即股东平等原则的公司法基本理论——不同类别的股份享有不同的权利;另一方面,类别股制度的产生是由于公司法理论已从基于股东“同质化”的逻辑假定所产生的资合性向基于股东人性及利益“异质化”假定转变。第四部分对国外制度予以介绍。美国的类别股法律特征在于,致力于最大限度的灵活性,鼓励自由设置;英国与美国理念相似;德国更重视类别股股东权利保障与实现。第五部分论述类别股制度存在的问题与风险。对于优先股股东,优先股比例过高,普通股股东可能从事高风险投资;优先股流动性小,优先股股东升值收益受限。对于发行公司,优先股发行成本过高;容易影响企业声誉,削弱内源性融资规模。对于普通股股东,优先股固定收益过高,普通股将受影响。第六部分剖析我国建立类别股制度的法律现状及环境,并提出制度建设构想。一方面,由于我国现在无类别股制度,我国的大多数公司以协议、章程安排替代类别股制度,但存在不确定性、隐蔽性高、交易成本高、难以满足特殊要求等问题;另一方面,我国关于类别股的法律制度虽然存在空白,但《公司法》、《证券法》等已以兜底条款等形式为该制度预留了空间,因此,在我国设置类别股并不存在制度上的障碍。本文对于在我国构建类别股法律制度提出如下建议:消除类别股制度在法律上的空白,修改《公司法》、《证券法》,承认类别股的法律地位;保护意思自治,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建立类别股发行比例限制制度;建立优先股表决权复活制度;建立优先股股东大会及优先股参与股东大会制度;建立类别股信息披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