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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关注自身的发展,并在发展中彰显自身的个性,人格利益同样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新变化。人格利益不再局限于肖像利益、姓名利益等单个利益表现形式,呈现出以“整体利益”来表现其个人形象的趋势。个人信息是自然人在社会交往中,以个性化和识别性为特征,表明自己身份特征,其他人足以通过这种符号将一个人区别于另一个人的符号。它具有精神利益并且可以带来财产利益。各种市场营销活动中,电话营销即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拨打客户电话发送商品广告进行推销,是使用个人信息最多和被抱怨也最多的活动之一。电话营销模式能够缩短营销环节,减少许多运营成本,有较大的价格优势。特别是保险行业当中,电话营销尤为广泛。但是,这种以电话作为营销工具的营销方式本身合法,并不表明电话营销操作过程都是合法的,比如对客户造成骚扰的电话营销一般被法律所禁止。公司为了使销售更具有针对性,电话营销必须用到客户名单。这些客户名单上涵盖了大量的客户个人信息,如个人的观点、信仰、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等。国外对于个人信息保护较为完善,而我国保护个人信息的规定较为宽泛,客户个人信息被侵犯时的救济途径不明确。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电话营销的概念,研究电话营销与客户个人信息二者之间的关系,提出当前我国某些电话营销行业不当收集客户个人信息与侵扰客户隐私安宁的问题。文章第二部分分析电话营销中客户个人信息利益的属性。通过分析个人信息的特征,得出个人信息的人格利益应当属于一般人格权范畴的结果。通过研究当前个人信息产业,认识到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借助财产所具备的特征,得出个人信息也具有财产属性。文章第三部分研究侵害客户个人信息的责任主体和构成要件。通过分析侵权主体类型,明确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然后再分析侵权责任的四个责任构成要件,认定侵害个人信息利益。第四部分是研究电话营销中客户信息利益受害者的救济途径,通过比较国外相关法律规定,分别提出对客户个人信息的人格利益保护和个人信息的财产利益保护,并且提出这两种利益救济模式探讨。最后结论是表明我国应当加大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力度,当客户个人信息被侵害时其救济方式上应当赋予客户选择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