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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数字代币和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在数字代币生态系统内产生了一种名为ICO的全新融资模式。ICO通过募集数字代币进行融资,具有成本低、效率高、全球化的优势,迅速成为区块链行业最重要的融资渠道。然而,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对其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以致于无法将其纳入调整范围,缺乏监管的ICO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金融风险,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我国监管部门以行政命令方式叫停了ICO,但ICO的监管困境,不仅没有解决反而带来了更多的负面效果,使监管更加被动。ICO依托于互联网和区块链技术,能够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快捷便利的融资,早期的ICO项目普遍能产生巨额的投资回报,经济利益的诱惑和区块链快速发展的资金需求同时构成了ICO的存在合理性。要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必须深入把握区块链技术的特点和对数字代币有准确的属性认识。我国之前对数字代币“虚拟商品”的属性定义,已经成为正确分析目前数字代币和ICO行为的阻碍,导致出现了法律规范的适用性紊乱,对金融市场的保护存在失控风险。
要对数字代币和ICO进行有效监管,首先需要明确各类代币的属性,针对其不同属性在现有法律结构的基础上,构建新的法律监管框架,使其有法可依。对于代币的法律属性,可以先对其采用Howey测试,满足证券特征的应纳入证券法律体系进行调整;未达到证券标准的代币应根据其功能特点、目的和是否可以交易等特征,将其分为支付类代币和虚拟商品类代币分别纳入不同的法律体系进行调整。针对数字代币去中心化传输的特点,可以将数字代币交易平台和ICO平台作为监管抓手。针对ICO小额公募的特点,应理清ICO中各个主体的法律关系,为各主体制定明确的权利义务规范。鉴于立即着手制定或修改现行法律来规范数字代币和ICO并不现实,可以考虑先引入沙盒监管机制。同时,倡导软法治理,充分发挥区块链技术“共识、自治”的自律作用,寻求跨国监管合作,探索区块链技术的全球化治理方案。
要对数字代币和ICO进行有效监管,首先需要明确各类代币的属性,针对其不同属性在现有法律结构的基础上,构建新的法律监管框架,使其有法可依。对于代币的法律属性,可以先对其采用Howey测试,满足证券特征的应纳入证券法律体系进行调整;未达到证券标准的代币应根据其功能特点、目的和是否可以交易等特征,将其分为支付类代币和虚拟商品类代币分别纳入不同的法律体系进行调整。针对数字代币去中心化传输的特点,可以将数字代币交易平台和ICO平台作为监管抓手。针对ICO小额公募的特点,应理清ICO中各个主体的法律关系,为各主体制定明确的权利义务规范。鉴于立即着手制定或修改现行法律来规范数字代币和ICO并不现实,可以考虑先引入沙盒监管机制。同时,倡导软法治理,充分发挥区块链技术“共识、自治”的自律作用,寻求跨国监管合作,探索区块链技术的全球化治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