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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2013年7月1日颁布《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旨在遏制目前劳务派遣问题。我国现阶段,劳务派遣的问题主要指劳务派遣的滥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劳务派遣规模过大,几乎遍及各个行业,远远超出《修正案》所限定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的范围,派遣工占从业人员的比例过高,呈现主流化趋势;另一方面是派遣工与正式工待遇不平等、权利不平等,其中最突出的是同工不同酬。劳务派遣本应作为传统劳动方式的补充性用工形式,然而却被滥用为低成本、歧视性、主流化的用工形式,是数量上的不正当,即主流化、广泛化,与权利配置上的不正当,即同工不同酬相结合的问题。而同工不同酬问题是本质问题,劳务派遣的广泛化与主流化是表现形式。这两个方面相辅相成,形成劳务派遣的核心问题。为了更好地规制上述的两个问题,需要明确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分配,这就涉及到最新修改的雇主单方责任问题。针对劳务派遣适用范围问题,应首先明确“三性”的具体涵义;其次探索规制适用范围的最佳方法,由于“辅助性”岗位的强制性弱,因此为了达到更好的规制效果,笔者建议将“临时性”、“替代性”与行业限制联合规制;最后完善派遣工待雇期间(两次劳务派遣之间的时期)工资支付制度以及开辟由劳务派遣向正式用工转化的通道。针对同工不同酬的问题,首先明确“同工同酬”的涵义;其次完善同工同酬的举证责任,基于劳动者的弱者地位,建议由用工单位负责举证实施了“同工同酬”;再次建议国有企业实施工资并轨制,扫除同工不同酬的障碍;最后建议工会积极发挥作用,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薪酬权。针对修法中的单方连带责任,肯定其合理性,但也指出其不足之处。由于单方连带责任加重了派遣机构的责任,使其几乎承担一切责任。因此建议权衡考虑,明确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界限,即仅指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但不包括无法用金钱计算的隐性福利在内;另外,建议法律明确连带责任的最终承担者,避免用工单位逃避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