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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伦理观念日渐淡薄的社会背景下,假结婚的闹剧不断发生。当事人为取得目标城市户口、他国国籍,获得更多的拆迁利益而仅进行结婚登记,并约定不建立婚姻共同生活。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编均未明确虚伪婚姻的效力,民法总则直接规定通谋情形下虚伪行为无效。如此冲突,便产生认定通谋虚伪结婚效力应当适用何种法律、其效力为何以及在当事人及第三人间产生何种法律效果的问题。目前,关于虚伪婚姻效力的问题学界已形成了有效说、无效说和可撤销说三足鼎立的局面,至今尚无定论。本文主要围绕上述问题展开论述。首先,关于虚伪婚姻效力的问题,有学者主张当事人不存在结婚的真实意思故而虚伪婚姻无效;也有学者基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主张此类婚姻为可撤销;还有学者基于婚姻行为的特殊性主张排除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故而此类婚姻应为有效。笔者对比分析婚姻法及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并整理大量的司法案例,提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通谋虚伪结婚的原因复杂多样;虚伪婚姻效力的认定不明确;大多数法院通过判决离婚或不予离婚而间接承认虚伪婚姻的效力,但是裁判说理不充分。其次,本部分探讨婚姻法无直接规定的情况下,能否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笔者先分析了适用说、不适用说与区别适用说的合理性与不当性,得出区别适用说最为妥当。再运用文义解释的方法分析虚伪婚姻是否属于法定的婚姻无效、可撤销的情形。通谋虚伪并不影响婚姻的成立,进而分析有无扩大解释与类推适用的空间。由于婚姻行为中的确存在通谋虚伪行为,并且通谋虚伪结婚行为在本质上仍是法律行为。考虑到民法总则“公因式”的功能,婚姻家庭编无规定时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人格权编的规定。同时,虚伪行为无效并不与婚姻之特质相悖。从而,得出认定虚伪结婚行为的效力时可以变通适用虚伪行为无效规定的结论。最后,笔者结合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保护和婚姻无效的基本法理,将虚伪婚姻无效的情形限缩为严重侵害社会公益的情形。将虚伪婚姻无效的法律效果区分为对内和对外。对内系虚伪婚姻在当事人之间无效,笔者分别介绍了对夫妻身份关系、夫妻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关系产生的影响,之后还列明了可转化为有效的例外情形。对外方面,笔者选取了对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来分析。其中先界定善意第三人的概念,“善意”包含不知与无过失两个方面;“第三人”系受虚伪行为效力影响且与当事人形成了新的法律关系者,第三人还需形成了受法律保护的独立价值。再据此标准归纳婚姻行为中基于债权和基于物权两种类型的善意第三人。随后,进一步探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规则的法理。将该规则与善意取得和债权表见让与规则进行全方位比较,分析后两者的局限性,寻找不得对抗规则存在的正当性。故而得出虚伪婚姻中的当事人不能以该无效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即婚姻当事人以外的善意者主张虚伪婚姻有效时,当事人不得以其无效对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