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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具有分散风险、缓解资金流动性压力、低成本融资等优点,但是其本身的风险不容忽视。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就始于资产证券化本身的风险和其基础法律关系的严重瑕疵。由于这两方面的缺陷,应当在法律制度层面对资产证券化进行有效规范,即通过完善的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降低相应风险、弥补缺陷。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存在设计上的缺陷,如资产担保证券的结构设计存在缺陷、信用评级制度不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缺陷等,并且对资产证券化缺乏足够的监管(特别是对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监管),导致资产证券化的风险不断累积,最终爆发,酿成金融危机。
尽管次贷危机暴露出资产证券化的一些问题,但鉴于资产证券化的优势和实际状况,以及各国(包括我国大陆地区)的资产证券化仍在继续推行,我们更应当借鉴主要国家、地区的立法经验,吸取其教训,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为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提供更加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环境和投资环境。为此,有必要以美国次贷危机为教训,对于资产证券化相关环节中的具体法律制度设计问题加以探讨,进而探讨完善相应法律制度的途径。可以说,资产证券化还是必要的,关键的问题不在于禁止,而在于完善相应法律制度,加强监管。
本文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对美国资产证券化加以概述,介绍了美国资产证券化的基础法律关系和运作模式。进而指出,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源于美国资产证券化的缺陷,即美国资产证券化基础法律关系的重大瑕疵和资产证券化本身的风险。
第二部分比较了域外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重点阐述了美国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的缺陷。由于美国资产证券化存在着上述缺陷,迫切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加以规范以降低风险、弥补缺陷。但是美国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却存在严重缺陷,特别是资产担保证券结构设计、信用评级制度以及信息披露制度均存在缺陷,并且还存在监管缺失的问题,从而造成了美国资产证券化的缺陷、风险一直累积,直至爆发,酿成金融危机。我们应当借鉴域外的先进经验,吸取其教训。
第三部分阐述了我国大陆地区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重点指出,我国大陆地区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存在着法律体系不健全、具体法律制度设计存在缺陷等问题,并且监管体制也存在缺陷。
第四部分提出了我国大陆地区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重点阐述了重构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稳定资产证券化基础法律关系、优化资产担保证券的结构设计、完善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制度、信用评级制度以及资产证券化的监管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