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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法律制度的根本指导思想,其效力贯穿于所有民事活动的始终。民法基本原则具有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弥补法律滞后性的功能。在司法实践中,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判处案件的比例有所提高,而这其中“公序良俗”原则的直接适用也成为了一个社会关注的热点。公序良俗是民法体系中重要的一项原则,在大陆法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我国民法体系中并没有对公序良俗进行明确的界定,致使这一概念的定位、考量、适用标准都存在较大差异,进而造成在司法实践中的不确定性。公序良俗的实质是对当事人意识自治的限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该限制集中体现在遗赠领域,如泸州遗赠案、广西二奶案等,最终目的是确定遗赠行为的效力。这类案件与婚姻法、继承法相关法律存在交织,适用公序良俗限定使当事人自治无效的标准、依据、尺度应如何把握?目前尚未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完全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使得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比较普遍。笔者力图通过案例对比分析,从学理及实践角度对公序良俗在遗赠纠纷中的裁量问题进行分析,旨在寻求一种在遗赠案件中对公序良俗限定标准的界定或者一种审理思路,使该原则的适用更加理性合理,具有相对的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