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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用地是房地产开发的物质载体。因开发用地取得和利用而产生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而且,该项制度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里的内容有很大差异。因此,对房地产开发法律制度性质加以区分就显得十分必要,在实行土地公有制的我国尤为重要。
现有法制中,土地制度主要为行政法范畴和民法范畴。房地产开发用地既具有土地资源属性,更具有财产属性。本着“国家无私益”的原理,民事规则应当作为房地产开发用地制度的主导规则。国家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规制以公共利益为依据,而规制目的是保障私权利和限制公权力。以此为指导思想,现行房地产开发用地制度应当作出权利体系、权属、权能、权利流转和救济等民法方向的修正。
法律性质的区分并不是最终目的。不同性质的法律应当从制度层面上“各就各位”,而不是因为形式上的合—掩盖制度的根本性质。同时,更重要的是基于权力和权利冲突的公私法制度协调。在可持续发展原理的指导下,在尊重民事权利的前提下,城市规划和征地等公权力干预私权利的行政行为应当从立法理念、具体法律制度作以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