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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70年代后期美国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以来,资产证券化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我国也在2005年正式进入实际操作阶段。这就使得资产证券化会计准则要尽快的构建和完善,我国财政部据此先后出台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等相关法规。试点规定主要是针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其中一些具体条款也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由于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在整个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处于核心地位,所以本文从发起人的角度,通过比较全面和系统的介绍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的研究现状,比较分析我国目前的试点会计规定,并以“建设银行2007年建元第一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为例,对发起人的会计确认、会计计量、特殊目的实体合并及信息披露问题进行具体分析。第一章从本文研究的背景和意义出发,介绍了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理论和特殊交易结构引发的会计问题,回顾了国内外对于资产证券化会计的研究成果,并描述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和所选用的案例——建行2007-1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第二章至第五章开始,每章的后两小节分别是对建元2007-1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具体会计问题应用分析和对我国相关会计准则的思考和建议。第二章是发起人的会计确认问题,在介绍会计确认的基本理论的基础上,重点论述了“真实销售”和“担保融资”问题,及在风险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法和后续涉入法下的会计确认问题。第三章是发起人的会计计量,首先介绍会计计量的基本理论,之后结合第二章三种不同会计确认方法对发起人的损益计量分别进行分析。第四章是对SPV合并问题的研究,在讨论了对SPV合并的两种观点后,对FASB和IASC的规定进行对比分析。第五章是发起人的信息披露,在介绍信息披露的基本理论后,同样将对FASB和IASC的研究进行分析。第六章是对全文的总结及对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的思考和展望。由于资产证券化会计在我国尚处于试点的初步阶段,应用时间较短,研究的成果也较为零散。因此,本文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系统性,主要创新之处在于:第一,从资产证券化发起人角度出发研究会计处理问题,这区别于国内一些研究者笼统地把部分参与主体的会计处理统称为资产证券化会计;第二,在会计确认问题上,讨论了我国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方法是一种混合性质的确认体制,可能导致的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相符的问题;建议应严格界定概念,与国际接轨采用单一标准制。后续涉入法承认资产可分性,对实现销售和未实现销售的部分区别确认,使资产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与其控制权的转移达到统一,更加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要求,更能反映其交易实质,建议应采用后续涉入法对资产的终止确认进行判断;第三,在会计计量问题上,本文认为目前资产证券化会计规定并没有完全采用公允价值的思想,这可能导致与配比原则和一致性原则不相符的问题;此外,后续计量的规定也是一片空白,本文建议应完善相关规定并深入贯彻公允价值这一最佳计量模式;在SPV合并问题上,建议要对控制权概念的界定进一步细化,而不是一个笼统的无操作指示性的提法;在信息披露问题上,还未出台针对发起人风险揭示的专门规定,建议应对发起人资产出售后表内剩余资产的信用风险等的披露规定做进一步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