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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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的出现是互联网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从最初小范围的娱乐活动到现在大规模的互联网经济,网络虚拟财产得到了人们的重视,其继承问题也应运而生。然而,目前在我国现行法律,在《继承法》中相关立法存在空白。目前,仅有《民法总则》中将其纳入了权利客体的地位,但在具体的执行操作方面缺乏细则。在一些互联网起步较早的国家,政府和学者已经开始构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在美国、韩国、日本、台湾等互联网经济出现较早的国家和地区,已经确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地位,美国一些州制定了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相关法律。我国的互联网经济经过飞速发展的同时,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建设刻不容缓。正确分析基本法律概念是解决问题的基础。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面临的法律问题目前集中在以下几点,首先是网络虚拟财产本身是否具有财产属性。虽然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性得到了学界主流观点的承认,尤其是民法总则的肯定,但部分具体性质还存在争议;其次是多数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用户许可协议中,在内容上或是对网络虚拟财产主张了所有权,或是仅授予初始注册的网络用户有使用权,直接或间接阻止了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具体分析此类协议订立的程序和内容的公平性,分析此类条款是否违背了公平原则,是否属于霸王条款,以及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对网络账号的所有权能有延伸到网络用户使用该账号中获得和创造的网络虚拟财产;再次是网络虚拟财产涉及用户隐私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是实现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法律保护的前提。网络虚拟财产本身具有私密性,可能包含了太多的个人隐私,尤其是网络账号和用户自己保存的网络电子数据。如果简单直接的将网络虚拟财产转移给继承者不可避免会导致隐私问题,应当妥善的对网络虚拟财产之可继承范围进行划分。在不久的将来,随着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网络虚拟财产必将会深刻改变人类的生产生活,我国若能率先对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法律问题作出周密的应对,就会在新一轮的巨大变革中占据先机。正因此,建议借鉴国外部分成功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在《继承法》的修订中尝试首先以列举的方式明确网络虚拟财产可以成为遗产的范围,具体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主体、客体和具体操作程序,同时针对目前现状,明确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用户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义务,以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继承诉讼中出现的问题;再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相结合的方式,规范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网络用户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操作行为,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安全保护义务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对继承的协助义务,明确网络用户的实名注册义务,确保网络虚拟财产使用者的身份真实有效;尝试引入网络虚拟财产类遗产委托管理业务,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为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体系提供补充,完善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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