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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税制问题在我国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和重视。本文以中国保险税制作为研究对象,主要缘于以下两方面原因:第一,从我国经济改革与发展全局看,保险业的发展需要税制变革。我国保险业发展水平很低,保险的功能和作用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做大做强是保险业面临的首要任务。税制直接影响到保险市场的供给和需求,保险业的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的保险税制为其提供良好的外部政策环境。第二,从我国税收法治建设角度看,保险税制完善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业不断创新和发展但税制建设严重滞后,保险税制远远落后于税收法治建设的要求,需要进行完善和改进。因此,深入研究中国保险税制问题,无论对于促进保险业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和作用,还是对于加快税收理论建设,推动我国税制改革进程,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本文以保险的特殊性为起点,分析保险税制安排的特殊性,在借鉴国外保险税制模式基础上,试图构建保险税制理论分析框架,依此框架对我国现行保险税制进行了实证分析,认为我国应建立“科学发展激励型”保险税制模式,并提出了具体的改革建议和思路,希冀为我国的保险税制改革有所帮助。
导论,明确提出保险税制研究的意义,并对国内外文献进行梳理和综述,进而提出本文的研究思路以及创新与不足。作为一个既有理论性更有实践性的重要课题,保险税制跨越保险与税收两个领域,在研究过程中必须将保险的特殊性与一般税收理论相结合。
第一章,保险税制安排的特殊性。保险既与一般工商业不同,与同属于金融业的银行、证券等也存在很多差别,因此,保险税制的设计无法将现有的工商企业税制或银行证券税制简单移植照搬过来。研究保险税制,除了对一般税收理论要有充分认识外,最重要的是认识保险的特殊性,因为保险的特殊性决定了保险税制安排的特殊性。一是保险公司课税要素的特殊性,保险公司“收入在前,成本在后”的经营流程,决定了只能事先按照“估计成本”对保单定价,并且将营业保费分为负债性质的“纯保费”和收入性质的“附加保费”。保险公司的收入、准备金和保单获取成本也都有其特殊性,需要专门的税制安排。二是投保人课税环节的特殊性,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交易在持续时间、支付对象和收益取得等方面都有其特殊性,需要对投保人在保费缴付、收益积累和赔付领取三个环节的税制安排进行研究。三是从销售渠道看,保单的销售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保险中介,其中,营销员由于身份的特殊性需要对其税收待遇进行特殊安排。总之,保险税制需要特殊的安排,这也说明了保险税制研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第二章,保险税制模式国际比较。纵观国外保险税制,按照对保险公司的税制安排和对投保人的税收优惠,大体可以分为四种类型,一是美国为代表的先发达国家实行的“有限激励型”保险税制模式,二是日本为代袁的后发达国家实行的“全面激励型”保险税制模式,三是以我国台湾省为代表的新兴工业化地区的“发展激励型”保险税制模式,四是以印度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的“粗放激励型”保险税制模式。这四种模式分别对应着不同的经济和保险业发展阶段,从中可以发现保险税制随经济和保险业发展水平的变化而演进变迁的轨迹和路径。
第三章,保险税制的基本理论分析框架。首先对保险税制设计的基本原则进行了阐述,一国保险税制应实行“激励型”税制模式,具体的激励模式应与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和保险业发展水平相适应,同时还要满足所在国的现实情况和因素的制约,以实现通过发展保险业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目的。然后分析了保险税制基本内容,保险公司税制主要包括流转税计税依据和纳税人的确定、企业所得税税会模式的选择和特殊项目的税前扣除,投保人税制方面主要是保费缴付、收益积累和赔付领取三个环节的税收安排,营销员税制方面主要是根据其身份确定具体税种的课征。最后,提出保险税制的评价标准,即完整性、可理解性、可操作性和科学合理性(公平和效率)。
第四章,我国保险税制的实证分析。本章在前面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保险税制进行了实证分析,认为:1.保险公司税制方面,以保费收入全额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导致财险公司税负过重,现行关于金融商品转让的营业税规定具有不可理解性,保险公司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准备金、佣金手续费等)不合理。从税收负担角度看,与银行、证券以及一般工商企业相比,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财险公司的营业税负过重,但财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负,以及寿险公司的总体税收负担(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水平并不高,因此,那种笼统认为保险公司税负过重的说法是不准确的。2.投保人税制方面,无论是个人缴纳的保费支出还是企业为个人支付的保险费,都不允许税前扣除,缺乏税收激励;赔付领取环节的税收待遇不够明确,实际中大都作为免税处理,损害了税法的严肃性。在企业年金税制方面只是对缴费环节的税收待遇进行了明确,对年金计划各相关主体的税收待遇存在空白。3.营销员税制方面,营销员要就取得的佣金手续费收入承担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双重税负”,导致负担过重。现行保险税制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一是因为我国税收立法程序不够科学缜密,政策出台前缺乏充分的研究和调研;二是因为保险公司不重视保险税制的研究与应对,没有及时就税制存在的问题向政策制定部门反映和沟通;三是因为保险业的影响力还很小,保险税制还没有引起政策部门的重视和关注。
第五章,我国保险税制改革思路。根据我国的经济和保险业发展阶段,本文首先提出我国应建立“科学发展激励型”保险税制模式,给予投保人适当的税收激励,改革完善保险公司税制,适当减轻营销员税负,实现我国保险业科学发展。对于具体的改革思路,本文分保险公司、投保人和营销员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1.保险公司税制方面,一是改变现行的以全部保费作为计税依据的做法,建议以附加保费作为保费收入营业税计税依据;二是对金融商品转让征收营业税的规定进行明确,解决现行规定存在的理解分歧问题;三是完善保险责任准备金和佣金手续费的税前扣除规定,减少不必要的税会差异;四是顺应金融保险公司集中化管理的趋势,改革保险公司纳税管理体制,将省级分公司作为最基层的纳税人。2.投保人税制方面,一是对投保环节缴纳的保费在一定限额和一定比例内允许税前扣除,提高人们投保的积极性,同时也可以起到保险教育的作用;二是明确赔付领取环节的税收待遇,对于具有保障功能的死亡给付、伤残给付等给予免税待遇,对于主要具有储蓄功能的生存给付可以考虑对超出当初缴纳保费的差额(即财富的净增长)部分征税;三是由于分红险保单红利的本质属性是当初缴纳保费的退还,因此应对保单红利实行免税待遇;四是构建科学完备的企业年金税制,明确各相关主体在各环节的税收待遇,推动年金市场健康发展,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推向深入。3.营销员税制方面,应从其身份入手,对于属于公司员工的营销员不征收营业税,对于个人所得税应考虑其行业特点,允许按年统一计算,解决因收入在月度间不均衡而产生的税负不公问题。最后,保险税制的改革还需要进行前瞻性研究,一是金融混业经营下,保险、银行和证券等行业相互融合,产品出现交叉,对金融课税的具体安排将出现困难;二是遗产税开征对保险尤其是寿险产品的税收待遇带来挑战,对保险的死亡给付如何课征遗产税和赠与税,需要从保险业发展、缩小收入差距等方面进行统筹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