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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清末变法以来,中国引进大陆法系之民法典,中国民法之独特性便是饶有兴趣的一个话题。植根于中国千年之文化沃土,中国的文化精神也造就了中国民法中的独特现象,中国家族公司便是其中一例。研寻再三,中国人的家庭观念、家族观念与欧洲的家庭观念是如此之不同,值得以专文加以检视。此种观念引致之家族公司更是应该关注的现象,然而法学领域却鲜有论者,因此本文试着粗浅地探讨一下中国家族公司的各种特质和意蕴。本文综合社会学、人类学相关领域知识进行分析中国家族公司的演进和治理。 全文除引言外,分为三部分,近4万字。 第一部分,家庭的起源和家族理念的形成。借用索绪尔的语言学知识,对家庭的语言分析引发了对家庭的一种共时和历时的探究,即家庭为财产和家庭成员的共同体。顾及摩尔根的《古代社会》对中国法学的影响,以专题对《古代社会》中的家庭和家族观念进行了评析,认为摩尔根的家庭理论应让位于社会人类学和汉语人类学。在这种知识场景下,展开了中国家庭观念和欧洲家庭观念的文化特质比较─中国家庭观念是儒家文化浸润的结果,并论述了在中国文化孕育下家族共同体的经济功能,即为一种同居共财的关系。 第二部分,家族公司的形态演进与治理概论。在古代社会,家庭是合伙和公司的原型,即使到近代资本主义发展以来,家族与资本主义也具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在威尼斯、法国、英国等资本主义国家,家族成员之间的连带责任与公司的有限责任形成比较,以至家族成员采用有限责任的公司来进行贸易。中国公司观念的形成是在19世纪中后期,但正式对公司进行规定的是清朝的《公司律》。此后,中国家族公司便急速发展和扩张。但是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中国家族公司的发展几乎停滞不前。改革开放后,新公司法的颁行又掀起了新一轮的中国家族公司发展的潮流。罗马法中家族权对家族团体的形成意义重大,但是却没有发展出法人的观念。近代以降,在欧洲哲学观念影响下,在德国形成了法人的观念,但是同时也对法人进行了多种理论解说,包括法人拟制说、法人实在说等。普通法系针对法人观念提出了关系契约理论,认为公司是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当事人对公司有自治的权利。公司治理是公司内部权力分配机制,关涉公司股东的重要利益,特别是在家族公司中。美国公司治理和德国公司治理不同之处在于公司董事会的形成机制和监事会的有无,其中美国的首席执行官地位相当于德国的董事会。中国公司法中的法人治理机制主要是董事会起主要作用。 第三部分,中国家族公司的法人治理。家族成员通过法律方式控制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族公司的法人治理特性,大致可归纳为家族权威、家族执行、家族成本。中国家族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在公司处于创始阶段利于公司的快速发展,但是当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则阻碍了公司的发展。于此过程中,家族公司债权人和家族公司非家族成员股东利益保护就显得重要。家族公司债权人可以通过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追究滥用法人人格的家族成员的民事责任;家族公司非家族成员股东可以通过家族成员受信义务和退股权来保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