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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制度是物权体系的核心制度,具有不可动摇的基础性地位。本文以占有制度中的占有回复请求权为核心,从无权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间的关系入手,对该问题进行剖析。当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之间存在借用、租赁、用益物权等法律关系时,那么就可以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来解决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之间就占有人因占有占有物所负担的义务以及享受的权利。但是如果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间并没有正当的法律关系或者该法律关系无效或被撤销时,即该占有人为无权占有人,那么无权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间的法律关系该如何确定?对于这个问题,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从债权的角度处理,可以适用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但是从物权的角度,依照物权法又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和不同的法律后果。本文所探讨的无权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间的关系,即从物权角度出发,对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讨论,以期对物权法中及其简略的规定进行有法律实践指导意义的探索。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探讨这两者间的基本概念以及对基本关系进行概说。笔者认为占有的本质为一种对物具有管控力的事实,因而对占有的定义应从占有人与占有物的时空关系上入手。而占有制度的基本价值在于维护安宁的社会秩序以及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无论是善意的占有人还是恶意的占有人并非道德分类而都应进行保护。也就是说,尽量的使占有物在一定的空间中处于静止的状态,才更有利于维护安宁稳定的社会秩序和权利人的权利。我认为占有学说中的“纯客观说”,不须要占有人具备“心素”,即不需要任何的主观心态,只要具备占有的“体素”,即外观形式就应受到保护,在现有的学说中能够最大限度的使物相对的静止下来,而更为符合占有制度的立法价值。我国物权法中无权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的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属于特殊规定,其目的在于对占有人的利益进行保护以及促进物尽其用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第二部分主要阐述无权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阐述了无权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之间在处理占有物费用求偿,占有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以及占有物使用收益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以及因我国物权法条文在对此进行规定时所存在的疏漏和条文过于简单而造成实务操作中的无所适从等问题。第三部分讨论占有回复请求权与相关请求权制度的适用关系。无权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间的法律关系,往往与债权上的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制度存在请求权聚合以及适用中的请求权聚合关系。笔者认为,让物权性的占有回复请求权与债权性的不当得利请求权等具有绝对的独立性,不利于实际事务的处理,也不符合占有制度的立法目的,这两者间可以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而互相弥补不足,并且通过相互协调,能够克服占有回复请求权与相关请求权制度间因绝对竞合而产生的不协调或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