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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承认,在中小股东的保护这一问题上,已经发表了相当数量的文章,尤其是随着2005年的新《公司法》的通过,中小股东的保护问题受到了更多的法律学人的关注,相当数量的法律学人从不同角度入手,从多个方面对这一问题展开了研究和探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更加有效而充分地保护我国的中小股东做出了贡献。但是,对于这样一个复杂的问题,我们仍然有理由继续探讨和研究,因为不管是从理论上来分析,还是从现实来考察,我们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显然还有诸多不足,需要我们继续努力。另外,本人一直对这一问题有着浓厚的兴趣。因此,本人在借鉴众多学人已经做出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思考和研究,以期能够对充分而有效地保护我国的中小股东有所贡献。对于如何有效地保护中小股东这一问题,首先我要承认,这是一个需要从多个学科回答的问题;而且,即使是从法学学科来说,它也是一个涉及众多法学学科的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但不管这一问题涉及的方面有多少,我认为:要想解决好有效保护中小股东这一问题,最重要的就是要从以下四方面的制度建设来着手进行:第一,法律要明确规定中小股东的各项权利,并切实加以保护;第二,法律要严格限制大股东的控制权的行使;第三,法律对关涉中小股东利益的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要做出强行性规定;第四,必须加强对于中小股东的司法救济。如果我们能把这四方面的问题解决好,可以说,我们就抓住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关键,就能够有效地保护中小股东。依此思路,本文安排如下:第一部分,首先从必要性和重要性以及理论依据和实践支持方面阐明了为什么要对中小股东给予特别保护的理由;第二部分,从确认和保护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和特别调查权、质询权、提案权、表决权、退股权、分红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权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权、对瑕疵公司决议的诉权、对公司经营者的索赔权等方面来论证如何从确认和保护中小股东的股东权利来保护中小股东;第三部分,从课以大股东的诚信义务、建立表决权排除制度和通过公司章程的设计三方面来论证如何从限制大股东的控制权来保护中小股东;第四部分,从法律应对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比例和决议比例做出规定、加强独立董事制度建设、完善监事会制度三方面来论证如何从建立科学的公司治理机制方面来保护中小股东;第五部分,从加强司法救济的意义及是否引进集团诉讼方面来论证如何加强司法救济来保护中小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