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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履行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之一。所谓继续履行,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在另一方的请求下,由法院强制其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在学说上又称为“强制履行”或“依约履行”等,该责任方式在我国的合同法违约责任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但在司法实践,尤其是执行程序中,继续履行合同类判决却存在不少争议,面临较多困难,而且学理上对继续履行合同类判决的执行问题也存在相当大的争议。鉴于对该类问题缺乏深入研究,实践操作不尽一致,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本文拟通过对相关理论的论述,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并联系司法实践中的部分相关案例,力图对继续履行合同判决在实体和程序上的问题做一次全面的分析和研究,以期对该类问题能有进一步认识,以此希望能改善我国继续履行合同类判决的强制执行效果。文章除引言、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大致遵循了实体到程序的逻辑,争取做到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衔接。文章第一部分从实体法的角度入手,通过分析强制履行的概念及性质,对强制履行的基本理论作了初步阐述,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在性质上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在根据我国法律将合同区分为“金钱债务”和“非金钱债务”继续履行的基础上,对两者适用继续履行的条件进行了详细说明。在本章的最后还对强制履行与强制执行的区别进行了比较,认为两者属于不同法律层面上的概念。文章第二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也是难点,同时也是司法实务中争议最多的地方。本章对继续履行合同的强制执行力、执行内容的确定及解释等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笔者认为,在当前阶段,我们应当认可该类判决的强制执行力,但对于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还需要通过立法和在实务中总结经验来进一步解决。文章第三部分主要对合同继续履行的内容和对应的执行措施进行了梳理。在指出合同是以“给付”,即债务人的行为为标的的同时,又根据其实质内容分为“物的给付”和“作为与不作为的给付”,并根据实质内容的不同,对给类合同的执行措施和方法进行了介绍。在“物的给付”执行措施中,结合我国的物权变动理论,对执行中存在的疑问进行了解答。对作为给付中可替代行为与不可替代行为的区分标准也作了较为细致的分析和研究。文章第四部分在前文的基础上,针对继续履行合同类判决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几点具体的建议,分别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提出自己的看法,并对实践中可行的几种措施进行了总结,笔者希望本文能够为解决该类判决的执行提供立法和司法上的些许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