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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经济发展的快速需要致使我国环境污染日益严重,众多环境污染案件不仅损害了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更加破坏了环境本身的生态利益,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刻不容缓。但是,环境属于典型的公共物品,这种因自身特性所决定的本质要求其不能以传统私益保护的模式来进行救济,因此,我国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迫在眉睫,而要建立此制度,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便是原告主体资格的确定,即原告由谁来担当,怎样担当。本文以四个顺利审结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为分析基础,并结合相关理论学说和法律规定,对案件涉及的四类主体,即环保行政机关、环保组织、检察机关和公民个人担任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可行性做了分析,认为我国应在符合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范围进行扩展,实现原告主体多元化更有利于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本文共分为绪论、案件介绍、案件争议焦点法理分析、研究案件所得到的启示和解决建议以及结语五部分,其中第二部分到第四部分是本文论述的中心,基本内容如下:第二部分介绍了四个案件的基本情况,分别是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诉某食品厂大气污染一案、昆明市环保局诉昆明XX有限责任公司与昆明XX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一案、中华环保联合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诉贵阳市乌当区某造纸厂水污染一案以及蔡某诉龙某水污染一案,并结合《民事诉讼法》、《环保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以上四类原告的主体资格进行了分析总结。第三部分对环保行政机关、环保组织、检察机关和公民个人四类主体担任原告的适格性展开论述,主要是从法学界的支持说和反对说、理论上和法律上担任原告的可行性来进行阐述,得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该打破传统原告的适格规则,扩大原告范围,建立起一种原告多元化的体系来全面地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第四部分主要论述对案件研究所得出的启示和建议,主张赋予环保组织、公民个人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以调动社会资源更加全面广泛地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同时也对各类主体的诉权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限制,以求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审判效率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