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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承诺是指特定法益主体在对自己可以支配法益的相关情况有正确认识的前提下,做出同意他人以特定方式予以侵害的真心的现实的允诺。在世界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刑法中已经明确规定被害人承诺作为正当事由。在我国,由于受国家本位的刑事理念的影响,有关被害人承诺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被害人承诺在刑事立法上也没有体现。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权意识的不断觉醒,将被害人承诺立法化将是刑法发展的必然趋势。将被害人承诺纳入到刑事立法对保障人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意义深远。被害人承诺的本质在于法益衡量,其作为正当事由,具有阻却违法的刑法意义。也正是鉴于此,需要对被害人承诺的成立要件作出严格的规定,以防止私权的滥用,从而影响他人、国家与社会的利益。被害人承诺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方面的要件:首先是限制要件,即被害人具有承诺权限;其次是基础要件,包括被害人具有承诺能力、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承诺是在承诺相对人实施行为之前或之时做出,并且该承诺是现实的即能够被承诺相对人所认识;最后是补充要件,包括承诺相对人认识到承诺,承诺相对人的行为与承诺内容一致且方式适当。通过对被害人承诺的概念、刑法意义、本质及成立要件的探析,最终回到理论研究的落脚点,即通过刑事立法指导社会实践活动。为此,尝试从法律自身完善及解决社会现实问题方面出发,根据我国自身的情况并结合国外立法的相关经验提出被害人承诺在我国立法化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