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侵权言论刑法规制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binga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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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作为一种对商主体及其从事的商事活动所做出的综合评价,对商主体获取商业利益有着重大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经济利益性质,由此发展而出的商誉权也是商主体权利内容的重要组成。商誉作为一种建立在社会大众的观念之上的评价极易因不法分子的违法侵权言论遭受严重打击,并造成商主体巨大的经济利益损失。而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所具有的便捷、准入门槛低、隐匿性强等特点使得商誉侵权言论造成的危害进一步扩大以及之后的追责更加的困难。因此对商誉侵权言论进行刑法规制势在必行。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和立法体系尚未成熟,商誉权作为一项权利并未得到法律的确认,商誉的法律保护一直处于尴尬境地之中,在民商事领域之中,商誉保护依附于名誉权诉讼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在刑法领域虽然有专门针对损害商誉的刑法条文,但规制的商誉侵权言论极为有限。立法领域上的欠缺致使在司法实践之中出现了侵权言论规制不到位以及扩大甚至超出条文适用刑法的两种极端倾向。与此同时,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和刑法保护商誉权之间的矛盾也进一步影响着如何对商誉侵权言论进行刑法规制。文章主要分为以下四章,明确并完善了刑法对商誉侵权言论的合理规制。第一章主要是通过明晰何为商誉及商誉权,引出并明确商誉侵权的概念,同时对商誉侵权言论的类型和特征做出具体的分析,并且区分了商誉侵权言论和言论自由以及名誉侵权言论等近似概念,对商誉侵权言论进行概述。第二章主要论述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对商誉侵权言论刑法规制的现状分析,首先从立法规范的角度分析商誉侵权言论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分析现行立法存在着范围过窄、标准含糊等不足。其次对商誉侵权言论的刑事司法认定现状进行分析,通过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认为我国对商誉侵权言论的司法认定存在着对象认定过宽泛、结果认定过于模糊、犯罪构成过于宽松等方面的问题。第三章主要论述为何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商誉侵权言论的刑法规制会出现诸多问题。其原因是因为,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和现实的社会需要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对立关系。刑法的严厉性和最后手段性要求刑法保持谦抑,而网络时代信息传播和扩散渠道的大发展需要刑法在打击商誉侵权言论时保持积极态度。两者一定程度上的矛盾是使得立法者的意图和司法者的实践部分背离的原因。第四章主要是对商誉侵权言论刑法规制的完善,包括通过坚持在刑法限制言论自由时应坚持利益衡量、比例、分类治理等原则以实现刑法保护商誉和确保言论自由间的平衡,以及在具体的司法举措中应当坚持罪刑法定等刑法基本原则和刑法罪名的严格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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