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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1997年刑法第270条增设的新罪名,侵占罪的设立对于有力的惩治和规范侵占犯罪、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权、全方位的保护各种所有制性质的财产权益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目前由于法律条文的概括,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侵占罪的理解和认识存在许多争议和分歧,目前关于侵占罪的探讨较多,但都侧重于对某个问题的研究,不够完整、系统。本文在分析他人观点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探讨,资料充足、条理清晰。笔者文章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侵占罪的概念界定在这一部分,笔者陈述并重点分析了理论界对于侵占罪的概念界定中存在的不同观点,指出了其中的弊端,并对概括的较为全面科学的观点给予了肯定。第二部分:侵占罪的客体和对象笔者对侵占罪的客体包括公共财物的观点予以肯定,并从立法和实践两个层面加以论证。对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进行界定时,主张将不动产、无形财物、种类物、非法财物并入侵占罪对象中去,并给出了充分的理由。在涉及遗忘物和埋藏物的问题,笔者认为遗忘物与遗失物由于区别标准不清晰,不应在侵占罪定罪处罚上给予不同评价。最后,对埋藏物的概念也进行了合理的界定,指出埋藏物的所有权归属从法律上讲,应当包括国家、集体以及其他个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第三部分:侵占罪的行为方式在本部分中,笔者将侵占罪的行为方式分为持有和侵占两个层面进行阐述。在对持有进行界定时,试图使读者明确持有应更加注重其事实,而并不仅限于合法意义上的。另外,在非法占有的方式以及拒不退还(交出)的时间界定上,笔者也作了详尽的论述,并认为只要行为人第一次以某种方式明确向财物所有人、占有人或者他们所委托的人以及有关机关表示其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意思就能成立,如果同时具备侵占罪的其他要件,此时即构成犯罪。第四部分:侵占罪的相关界限认定笔者在这一部分结合相关案例,就实践中容易与侵占罪混淆的盗窃罪、诈骗罪以及职务侵占罪进行比较分析,厘清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的界限。文章重点分析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分问题,对其中的侵占遗忘物与盗窃的区别指出关键在于对财物处于何种控制状态的认定,并具体论述了场所控制、目及控制、随身控制、观念控制等四种控制形式。本文也探讨了侵占罪既遂的标准,指出关键在于把握拒不退还(交出)的界定。第五部分:侵占罪的诉讼性质的探讨刑法规定了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这种自诉性质会造成实际处理案件的尴尬。为此,应参照刑法中其他几种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的诉讼程序,对于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以及所有权不明的物或侵占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情况,如侵占大量国家或集体的财产,做出例外规定,确定适用公诉的情况,以弥补其存在的缺陷。并将行使“告诉才处理”这一诉权的人员限于与行为人存在一定亲近关系的范围内,真正体现“亲告罪”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