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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一罚,数罪数罚,但是在“一罪与数罪”得以区分后,并不能够直接适用数罚来进行处理,这是因为在排除一罪之后的数罪虽然在理论上应当具有数个刑罚,但仍需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与限定,其中最为主要的就是受到刑罚目的限制,因此如何合理配置与运用数罪科刑规则极为重要。罪数理论被认为是沟通犯罪论与刑罚论的桥梁,通过分析行为的单复数或罪数的个数,从而在科刑之时可以合理考量行为人的不法和罪责,从而作到罪刑均衡。日本罪数理论分成两个层次,首先是在犯罪阶段解决行为人犯罪个数,其次当构成数罪基础上如何科以刑罚,松原芳博教授将这两个问题通通归入罪数理论中称为“罪数论·犯罪竞合论”;而德国的竞合论是以行为的单复数为核心,通过对行为单复数的判断分别将其归入假性竞合与实质竞合中,针对不同的竞合情形选择不同的科刑规则。因此罪数理论其实包含着两个层面:一是行为人的行为究竟是成立一罪还是数罪?二是行为人行为成立数罪之后应当如何处理即科刑规则的选择?科刑规则是罪数论的核心,而科刑规则这一部分实质上是围绕数罪展开的,因为如果行为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成立一罪就没有必要讨论应该配置何种科刑规则这一问题。目前我国罪数理论功能定位出现偏差,人为的割裂了罪数区分理论同科刑规则之间的相互性,一般认为如何科处刑罚应归属于刑罚层面,并将非典型数罪和典型数罪科刑规则分别放置于犯罪论和刑罚论中;其次在立法层面刑法总则对数罪科刑规则或是缺失、或是模糊不清导致科刑规则的混乱;最后正是由于缺乏对数罪科刑规则的合理配置使得不同罪数类型在理论中存在诸多争议,司法实践又由于无法可依,导致一罪、数罪的量刑结果趋同。除此之外,根据我国刑九修正案中对分则条款的修改中可知,我国虽然在总则上缺乏竞合论体系总则性的规定,但是立法者希望通过“分则个罪立法模式”形成依照“特别规定条款处”、“择一重处断”、“数罪并罚”的三分立法,也就意味着立法者针对不同罪数类型也希望构建一个轻重有序的科刑规则,只是在没有总则立法的背景之下这一追求很难实现。因此基于实践的迫切需要,我们必须重构同罪数区分理论相应的数罪科刑规则。本文围绕责任主义和预防主义这一指导思想出发、结合“全面评价原则”、“重复评价之禁止原则”,从而确定非典型数罪配置“从一重从重”结合刑、典型数罪分别以“加重”和“并科”为核心的科刑规则;最后通过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使不同数罪类型在量刑结果上呈现出差异——形成一罪一罚、非典型数罪从一重从重、典型数罪并罚这一轻重有序的刑罚梯度,文章主要分成以下五个部分论述该问题。一、数罪科刑规则立法与司法现状。通过梳理立法以及司法中有关数罪科刑规则的相关规定,理清在实践中是否由于缺乏体系性科刑规则而使得司法操作面临困难,并分别从典型数罪和非典型数罪两个方面论述实践现状。二、数罪科刑规则立法与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立足于前文对数罪科刑规则的梳理,明确存在的问题。具体体现在理论层面对罪数理论缺乏正确的功能定位,数罪科刑规则缺乏体系性、统一性;其次在立法层面由于刑法总则对科刑规则的配置缺失,分则对同一罪数类型配置不同的科刑规则导致科刑规则的混乱;最后司法实践中由于无法可依,导致一罪、数罪的量刑结果同犯罪行为和人身危险性不相适应。三、数罪科刑规则配置及适用的价值目标与原则。在价值层面分析合理构建数罪科刑规则的可以丰富和完善我国罪数理论的内涵,并且通过运用科刑规则从而正确的裁量刑罚,实现刑罚目的与责任相统一。除此之外科刑规则的构建坚持以责任、预防为核心,全面评价和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为下文立法提供理论支撑。四、我国刑法科刑规则的立法配置。主要是针对我国罪数理论中科刑规则存在的理论争议、立法缺失、司法混乱等情况的梳理,提出应当从立法上合理配置科刑规则。通过总则立法明确非典型数罪“结合刑”,在典型数罪中增设“限制并科刑”。五、数罪科刑规则的司法适用。针对非典型数罪“从一重从重”结合刑、典型数罪“限制加重刑”、“限制并科刑”,分别论述应当如何从重、在最高刑-总和刑这一范围内应当考量哪些情节以及如何运用、限制并科刑运用与理解等多角度分析数罪科刑规则,使得量刑结果同行为罪量、行为人预防必要性相当。总之,本篇论文主要是从数罪科刑规则这一视角切入罪数理论,并结合责任主义和预防主义这一刑罚正当化根据,文章的重点既不是区分一罪和数罪的标准,也不是主要说明某种量刑思维或是量刑理论,而是结合量刑理论重构数罪科刑规则体系,从而完善我国罪数理论体系,最终实现罪刑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