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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涉及医疗专业性和技术性问题,需要科学证据予以确认。在解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之过程中,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的科学性、公平性是影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判决的重要因素之一。目前我国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两种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制度,都存在种种不足,两种制度并存更使得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更加困难。《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各地高级人民法院陆续制定了关于审理医疗纠纷和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的司法指导意见,但是这些文件的具体操作和规范有相当不同,所以必需建立起符合《侵权责任法》要求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制度。本研究认为,应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两者的基础上,选取二者的优点,由医学会向司法行政机构申请成立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的专门机构,以取得鉴定资质,并借鉴司法鉴定的形式,来建立一套相对独立、公正、统一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制度。综合现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业性、科学性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中立性、公开性的优点来制定具体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制度。国家相关部门应出台《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实施细则》来将目前各地区出现的不同规定统一起来,从而为完善我国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机制。本文的主要内容如下:1、导论:介绍本文章的研究背景与意义和国内外的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章拟解决的问题。2、我国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制度的现状:介绍我国目前存在的两种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机制的含义与特征、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的优缺点、法律依据、鉴定人员与鉴定组织机构。3、“地方司法指导意见”对比分析:主要是对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安徽、新疆七地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对比分析,从名称、鉴定组织、鉴定的启动方式、鉴定资料的提交、鉴定人员的专业背景、医疗损害致患者伤残依据、鉴定书各个具体的方面来进行比较分析。4、建立统一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制度:介绍我国目前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制度以及对比分析国外的医疗鉴定制度,并借鉴我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各地方的司法指导意见,对我国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制度在鉴定机构的设置、鉴定人资格制度、鉴定程序的规范、医疗损害致患残等级评定标准上进行统一,以及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