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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由于这种犯罪是以合同这种“合法形式”为掩护,手段隐蔽,加上刑事与民事行为交织,难以判断。在实践中,如果将民事案件刑事化将导致无辜的市场参与人受到刑事追究,市场失去活力;如果将刑事案件民事化,导致犯罪分子逃脱法网,不利于打击犯罪。法律规定较为简单,合同诈骗犯罪形式纷繁复杂,导致各个司法机关对同一个案因站在不同的角度,对案件定罪与量刑产生不同的观点。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是合同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办案中, “非法占有目的”作为合同诈骗犯罪的罪责要素,对认清合同诈骗罪的真实面目,至关重要。“非法占有目的”本质上是非法所有,包含排除和利用两个层面的意思,排除是从法益保护层面探讨,利用主要从经济利益角度探讨,它具有无对价性、获得性、永久性的特点。“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在合同诈骗罪犯罪中较为复杂,可分为事前阶段和事中阶段,需要就具体的交易阶段区别对待分析,可以产生在合同签署之前或者签署之时,但也不排除在合同签署后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犯意,实施诈骗行为。实践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最终要落到案件办理中。由于主观目的隐藏在行为人的内心,主观目的的证明又不能以行为人的口供为转移,对行为人的主观目的的认定,难以把握。即不能仅仅依靠行为人的口供作为认定主观目的的依据,而是要将行为人主观目的的证明建立在案件客观证据事实的基础之上,不可以偏概全,依靠口供定罪。因此,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必须结合全案证据、事实,根据客观存在的事实推断行为人主观目的之存在需要借助于刑事推定。这样更有利于合理分配证明责任,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刑事推定的适用,必须要确保推定前提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推定形式正确,推定过程公开,能够经得起检验;要有一批高素质的司法工作者来满足办案需要;要充分保障被告的抗辩权,让刑事推定更加科学。合同诈骗案件刑事推定的必须要考虑行为人履行合同的能力、行为人的具体履约行为、行为人取得财物后的用途、行为人的态度等因素,对这些因素进行分类概括,试图抓住一般性的规则,指导司法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