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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有效方式,然而,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必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等基本权利造成损害。如何做到适用的刑事强制措施,既能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又尽量减轻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等基本权利的损害,是刑事强制措施制度设计时努力追求的目标。为此,刑事诉讼法通常规定强制程度有层次差别的多种强制措施组成强制措施体系,供刑事司法实践部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中,监视居住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强制措施。设立这项措施希望达到的目的是,通过将被监视居住人限制在其住所或居所,并且在监视条件下,对其人身自由等权利予以限制,但不需要对其羁押,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限制的强度介于取保候审与逮捕之间。如果监视居住能够得到有效的适用,可以有效地缓解刑事强制措施中权力与权利的冲突。然而,由于法律对监视居住制度的规定较为简单,司法实践中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况不尽如人意,主要问题表现为适用率低、执行难度大和变相羁押,由此引起的关于监视居住的存废之争充分地暴露出制度方面和实践中的问题。其实,域外一些国家的刑事诉讼中也存在与我国监视居住制度相似的制度,只是并没有以监视居住名之而已。我国现行监视居住制度的改革可以借鉴域外相似制度的经验,同时应当在中国语境中认识其在在和变迁的背景,找准制度改革的方向,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监视居住作为一种诉讼行为,干预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具有权力属性。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和权利保障是其外在价值,公『F和效率是其内在价值。监视居住制度的修改与完善,首先应将其定位为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和逮捕羁押的替代措施,明确被监视居住人的活动范围,创新监视的方式,优化监视居住制度中的权力配置,合理设计监视居住制度的结构和适用程序。强化对监视居住适用情况的监督,并为被监视居住人提供权利救济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