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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房产税的法律依据为国务院1986年9月15日发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根据其中规定,房产税实行两分法的计税方式,即对于一般房产与出租房产分别采用原值的余值计税与按租金收入计税。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法治进程的不断完善,现行房产税税基的计税方式已经明显落后。国家在上海、重庆进行的房产税改革试点至今未有明确的结论,究其原因,试点在税收立法、税制设计、税基选择等多个方面均存在不妥之处,导致个人住房房产税无法进一步向全国推行。考察域外先进国家的房产税制,可发现其大都仅对房屋的独立价值进行征税,且与之配套完善的价值评估体系,进而构成合理的房产税收体系,十分值得我国借鉴。立足于我国国情与制度现状,本文主要通过以下几个部分就房产税税基法律问题展开研究:
第一部分介绍了文章选题的背景、意义,考察了国内外在该领域的研究情况,对本文的研究目的、意义进行了概述,引出了房产税税基法律问题的研究必要性。
第二部分对房产税的起源及演变进行了简要的叙述,并介绍了我国现行房产税税制基础,阐述了本文中的房产税与房地产税的联系与区别,以及沪渝两地房产税改革试点的现状与税基模式。
第三部分主要提出了现行房产税税基中存在的几个法律障碍。其一,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存在重复征税、与土地出让金存在重复征收;其二,认为个人住房与营业性用房存在差异,并分别依现行税制和沪渝改革试点的税基模式对纳税人生存权的保障进行了考量。其三,提出了税基确立中的公平性问题,认为“原值的余值”的计税方式虽然有利于税收效率,但存在无法跟进房屋价值变化、容易被规避的公平性问题。
第四部分通过对域外房产税税基模式的考察,发现域外国家对于税基的选择及模式各有特色。主要分为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类计征方式,研究了美国、日本、新加坡的从价计征基础之上的房产税制,以及部分从量计征的国家,如荷兰、捷克等。通过研究这些不同的税基模式,总结了域外各地区的房产税税基模式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第五部分是对我国房产税税基制度改革提出的建议,主张应当完善我国房产税法律制度,调整土地出让金与房产税的关系,并设计适合我国的房产税税基模式。
第一部分介绍了文章选题的背景、意义,考察了国内外在该领域的研究情况,对本文的研究目的、意义进行了概述,引出了房产税税基法律问题的研究必要性。
第二部分对房产税的起源及演变进行了简要的叙述,并介绍了我国现行房产税税制基础,阐述了本文中的房产税与房地产税的联系与区别,以及沪渝两地房产税改革试点的现状与税基模式。
第三部分主要提出了现行房产税税基中存在的几个法律障碍。其一,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存在重复征税、与土地出让金存在重复征收;其二,认为个人住房与营业性用房存在差异,并分别依现行税制和沪渝改革试点的税基模式对纳税人生存权的保障进行了考量。其三,提出了税基确立中的公平性问题,认为“原值的余值”的计税方式虽然有利于税收效率,但存在无法跟进房屋价值变化、容易被规避的公平性问题。
第四部分通过对域外房产税税基模式的考察,发现域外国家对于税基的选择及模式各有特色。主要分为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类计征方式,研究了美国、日本、新加坡的从价计征基础之上的房产税制,以及部分从量计征的国家,如荷兰、捷克等。通过研究这些不同的税基模式,总结了域外各地区的房产税税基模式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第五部分是对我国房产税税基制度改革提出的建议,主张应当完善我国房产税法律制度,调整土地出让金与房产税的关系,并设计适合我国的房产税税基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