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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1军队是国家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部队的稳定离不开每一名官兵,每名官兵都是部队组成的一份子,官兵家庭和睦才能积极的为军队建设做贡献,才能保持良好的战斗状态。自中国共产党建党以来,随着我国战争状态的转换、军事实力、经济实力、社会生产力条件的不断变化,我国的军婚制度也在不断的变化。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中明确提出,我国将全面深化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一切法律、法规都应当依据《宪法》做出。将现行法律中不符合法律精神、违背宪法精神、不适应当下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法律、法规予以调整、修改、废除,为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本研究以建构主义作为基本的理论基础,结合比较分析方法、经济学分析方法、社会分析方法、历史学分析方法等研究方法对本问题综合进行研究。借此通过多角度分析对军婚法律保护的意思和必要性,使学界重视和关注军人及军属的诉求。本文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引言部分,重点介绍写作本文的目的和意义,概述了本文写作的背景。笔者曾是一名军人,对军人幸福家庭的追求感同身受,但军人因职责不能好好守护家庭。新时代中国,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在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指示下,全社会崇尚英雄、推崇军人职业。在这样的契机下,关心军人家庭幸福,探讨军婚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正文部分,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我国现行军婚法律保护的历史,定义了军婚,明确概念;概述了军婚法律的发展历程。第二部分,对现有涉军婚的刑事、民事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挑选出经典案例,并总结出现行裁判的特点。第三部分,笔者阐述了学界对军婚保护法律的三种争论观点;从法理上详细分析了现行军婚保护法律存在的问题: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作了违宪性审查,认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合宪,《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违宪,且违反了民法意思自治基本原则。法律滞后性是法律本身的一个缺陷,军婚保护法律严重滞后于社会现实。从程序上来说,《婚姻法》第三十三条存在举证责任过高的问题。基于上述问题,笔者探索完善军婚保护法律规则,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增加长期通奸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取消《婚姻法》第三十三条。军婚保护不应仅仅依靠法律,还应当从军人、军属利益密切相关的医疗、子女教育、转业、养老等民生制度方面着手完善制度,且军队加大对军人亲密关系、亲子关系的培训,多维度共同保护军婚。结语部分,笔者再次阐明自己的观点:现行的军婚法律保护制度中存在不足和缺陷,但该项制度应当结合当下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采取其他方式发挥作用,而不能仅仅依靠法律的强制手段,来维系一段破裂的婚姻。军婚的保护不仅需要国家民生制度更多倾斜军人,还需要军人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经营。部队营造爱家护家的氛围,军人潜移默化,才能有利于维护军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