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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是法律保护人格权的重要制度。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与发展,法治社会与人权保护的观念也不断深入人心。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国家赔偿制度中确立了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从法的价值和精神来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公民权利的补救措施,通过财产和道德的双重途径对受害人进行精神上抚慰和关怀,这正是体现了法律正义的宗旨和人性化的方向。随着我国新《国家赔偿法》的出台,行政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已成定论,无疑,《国家赔偿法》肯定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是社会法治的进步、文明发展的标志,同时也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要求。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突破的里程碑。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民主法治进程前进的标志,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国家赔偿法的一大突破。完备化、科学化、人性化的国家赔偿制度不仅能够有效的调和社会各种利益,实现社会整体公平,还能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任重而道远。由于《国家赔偿法》只是确立了行政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指导思想,精神损害在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都没有做明确的定义,都只提出一个概念。而对相关具体确定上仍存模糊方向,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操作方式却规定得十分笼统,这种立法上的滞后导致在司法过程中出现了无法可依、人身权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的局面。这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目标不符。法律的灵魂在于实践,实施中如何具体适用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则是重要的下一步。当前我国的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立法还存在很大缺陷,亟需完善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法规,需要细化,原则需要具体,范围需要明确,金额也需要更为确定。本文正通过对这些问题上的不足,对完善的建议进行阐述。因此,建立健全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需要,也是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