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谈—共识”刑事诉讼范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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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范式转换是中国诉讼法制现代化的一部分。我国属于后发型法制现代化国家,立足本土创造性地借鉴西方法律理论和诉讼制度是刑事诉讼范式转换的必由之路。范式转换的路径在于借鉴和创造,正是缘于法律对人类的普遍与共同的关怀而具有的超越时空,“超越特定的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当下,我们再一次站在了“黑格尔的十字路口”,我们需要借助西方进入后工业社会之后,现代与后现代的理论论战的成果,结合司法实践,反思清末以来中国刑事诉讼法制现代化的历程、检视在现代化第一波中形成的“百衲衣范式”的利弊、得失,基于价值多元、利益分殊的多元甚至断裂的社会现状,回应域外法律范式的演进,建构“商谈-共识”刑事诉讼范式。新范式是刑事诉讼中,在理想的司法情境中通过国家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的主体间的普遍商谈而达成交叉共识,增强刑事裁判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经由和谐的刑事司法促进社会有机团结的范式。诉讼调解、辩诉交易、恢复性司法、普通程序简化审等中外现有的刑事诉讼制度、程序中包含着“商谈-共识”刑事诉讼范式的制度基质,这标明新范式建构的可能性。法院存在着的较理想的言说情境、法律适用过程中对达成共识的实际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普遍的商谈自觉,“一般诉讼参与人”参与商谈的积极愿望揭示了原生态的刑事诉讼中新范式基质存在的实在性。我们从三个层面建构新范式:在宏观层面而言,应强调国家、社会与个人本位并重,以和谐作为范式的根本理念,以价值多元作为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以交叉共识作为商谈的理想目标;在中观层面,涉及诉讼职能之间关系、诉讼职能的行使,应尊重被追诉人,由控辩双方平等进行主体间商谈,澄清法官释明、设定共识促进义务;在相对具体、技术性较强的微观层面,应拓展刑事和解适用案件范围,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协商程序。在建构“商谈-共识”刑事诉讼范式过程中当以和谐思想为指导,克服范式转换的阻滞因素,通过渐进的诉讼实践促进公众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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