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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发展至今,一直就伴随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随着转移风险、分摊损失、居安思危、防灾防损理念的不断深化,保险业也就应运而生。从1347年第一张保险单的出现到今天,经过六个多世纪的发展,保险已经深入了我们的日常生活,保险业也成为了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保险业虽然起步比较晚,但在最近的60年也取得了快速发展,保险市场的拓展也非常迅猛。然而,在保险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保险纠纷也层出不穷。究其原因,很大部分归结于保险当事人双方的互不理解、互不信任,这种情况下,强调保险当中的诚信就显得尤为重要,并且对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也具有重要意义,而作为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上最直接体现的“告知义务”尤其需要从法律的层面上予以明确。但是,我国《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以来,经历了2002年和2009年二次修订后,在“告知义务”的规定上还是有部分不甚明确之处,以致学术界众说纷纭,在实务操作中有所差异。本文通过比较研究等方式,从告知义务的理论基础入手,在对告知义务构成要件进行分析的同时,比较了各国告知的不同以及告知理论的发展,特别针对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做了初步研究,为相关制度的修订以及保险法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本文分为导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导言主要简述了选题的背景,介绍了研究的目的、研究的方法、研究的意义,同时对所收集的文献做了简要的概述。正文分为三个章节,第一章为被保险人法律地位和告知义务的界定。首先分别探讨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当中被保险人与保险利益,以及与投保人、受益人等关系,阐述了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其次对告知义务的概念和性质做了分析,并且从历史的角度阐述了告知义务成为成文法的发展历程。其三,简单介绍和分析了多种告知义务法理基础的相关学说,指出“最大诚信原则”“对价平衡原则”共同构成了告知义务的理论基础。第二章对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进行了逐一分析,分别讨论了告知义务的主体、履行告知义务的时间、履行告知义务的方式、告知义务的范围和告知义务的免除情形,这五个方面的情况。在研究分析的过程中,引入了其他国家的保险法理论作为比较。同时通过分析法条、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日常工作中的思考,阐述了我国实务操作的情况和保险法本身的不足之处。第三章讨论了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首先,在分析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时,重点探讨了违反告知义务的客观要件、主观状态及归责原则。其次,在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时,分述了保险人合同解除权、拒绝理赔抗辩权这二大权利的行使,并讨论了《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撤销权以及合同已经履行这一特殊情况下的救济。结语部分笔者提出了完善告知制度的几点建议,并对我国告知义务的制度完善和整个社会诚信制度构建提出了期许,同时展望了保险市场良性发展、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的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