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一种政府或国家保险,它是资本输出国政府保护本国海外投资者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含义是海外投资者将政治风险作为保险事由,向其本国的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订立保险合同,由承保机构承担政治风险的保险责任。当承保的事故发生,被保险的海外投资者蒙受损失时,由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契约及本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补偿,保险机构补偿投资者的损失之后,可向东道国行使代位求偿权。这时原本的保险契约关系从国内法层面上升到国际法层面,单纯的投资关系转化成为复杂的国际政治关系。投资者母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动机,是想通过对本国海外私人投资的政治风险提供法律保证,以达到促进本国私人向海外进行投资、增强本国投资者在国际上的竞争地位的目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始创于1948年的美国,而后德国、日本、加拿大等国纷纷建立了该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他们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已经非常完善;目前,我国的海外直接投资正呈现急速发展的趋势,而我国对海外投资的法律保护却没有形成完备而有效的制度,2001年,我国注册成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我国海外投资者开展了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由此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正逐渐进入正轨。但是,目前我国仍然没有—部统一的海外投资法,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并没有形成自己的体系。有许多方面亟待改进。此外,海外投资保险的实践也不能充分保护我国的海外投资,因此我国在立足于本国国情的情况下,有必要借鉴各国立法的理论与实践,建立自己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在这种背景下,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就势在必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相关立法是促进与保护海外投资法律制度中的核心。虽然我国已有一些专家、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和探讨,但目前对怎样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却依旧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本文通过一系列的分析,围绕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立法完善进行了论述,希望这些建议可以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完善提供一点参考。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首先介绍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特征以及其与一般财产保险制度的区别;第二章对最具有代表性的美、日、德三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分别从美、日、德三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保险内容及其三国海外投资保险费、保险期间和保险金进行了比较,尤其对其中三国的立法模式进行了重点分析;在此基础上,第三章讨论分析了我国海外投资发展现状,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以及目前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四章着重论述了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法律模式的选择以及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即要遵循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坚守经济主权原则,在构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过程中促进全球合作原则,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实现公平互利原则。我国可以结合双边和单边投资保险制度的各自特点,来建立一种混合型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即采用以双边投资保险为主、单边投资保险为辅的模式。主要是保险机构的设置、投保条件、承保范围、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代位求偿权等方面的法律构想,希望对完善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提供一点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