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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各种人寿保险不断涌现,购买人寿保险也成为当今人们保全资产、转嫁风险的主要方式。但是,基于寿险合同而引发诸多状况也随之大量出现。当投保人利用人寿保险的特殊功能进行恶意规避债务的情况出现时,该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则成为争议的热点。目前,对于投保人利用寿险恶意避债监管问题在现今并未有明确的相关法律规定。本文在借鉴学者己有论述的基础上,对利用寿险避债的条件、适用范围、避债目的等相关问题做了大致的阐述,对受益权与债权的平衡问题进行了厘定,以人寿保险的特殊功能为基点,对投保人的“恶意”避债行为进行界定,并对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进行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之上,针对我国《保险法》的立法现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试图完善投保人利用寿险恶意避债在法律上的监管,使之趋于科学、严谨。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寿险的功能及其限制进行论述。首先,阐述寿险避债的含义。其次,对寿险的避债功能进行分析,主要从寿险的避债功能以及寿险避债功能的体现这两方面论述。最后,提出寿险避债的限制条件。第二部分是寿险恶意避债的界定。在实务层面上,主要通过分析两个典型案例来说明“恶意”的判定方式。接着列举了学界对“恶意”的不同观点,主要有:以投保人的主观意识界定、以投保的时间点界定、以所投保寿险的额度界定、以投保人在投保时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界定等。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以寿险额度为参考,并以偿债能力和投保时间相结合的方式来界定。第三部分论述的是我国寿险恶意避债法律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首先,从我国立法现状来看,我国目前还未出台有关寿险恶意避债的法律法规,使得债权与受益权产生冲突时无法得到应有的平衡。其次,提出我国在监管方面主要存在:监管主体不明、监管方式缺失、缺乏解决机制等方面的问题。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寿险恶意避债法律监管的完善。此部分首先分析了英国、美国、台湾地区关于寿险恶意避债的法律监管,从而提出适合我国的监管模式。其次,从完善我国寿险恶意避债法律监管的立法规定入手,明确监管主体,充实监管内容,建立与《合同法》中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相类似的保险债权人介入制度。最后,阐述了我国寿险恶意避债应加强司法监督,用司法解释弥补立法不足,用典型判例来指导实践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