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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正式确立庭前会议制度。民事诉讼中的庭前会议是指在立案之后、案件审理之前,由法官或者法官助理召集、主持各方当事人或者其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的、为开庭审理而作准备的会议。庭前会议制度不同于审前准备程序,也不同于诉前调解。该制度的设立包含着公正和效益的价值内涵,有利于实现案件集中审理,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公平正义。从世界范围看,不管是英美法系的美国,还是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日本,都有庭前会议制度的相关规定。从我国立法以及相关法律文件来看,在正式确定庭前会议制度之前,我国《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等相关法律文件也对该制度的内容作出了部分规定,并指导民事诉讼庭前准备工作。笔者通过对庭前会议运行状况的数据统计、法官访谈等实证调查,发现庭前会议制度得到了较好适用,在民事审判中发挥着应有的价值功能。同时,不可忽视的是,庭前会议制度运行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法律规定的位阶较低、适用标准不一、效力不明确、定位不准确等。立足我国审判实践,借鉴域外国家和地区有益经验,从立法、司法以及完善配套制度的方面,提出完善庭前会议制度的若干设想。立法方面:提高庭前会议的立法位阶,重视审前准备程序,并注意庭前会议制度与庭审制度的衔接;司法方面:在遵循必要的适用原则下,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统一的适用规则,同时,充分保障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另外,还要注重对法官的监督、对当事人收集证据权利的保护。完善相关制度方面:引入美国的审前命令制度、完善答辩失权、证据失权、法官释明等相配套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