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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作为一项社会习俗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在现代社会也普遍存在。随着经济的发展,物质生活的丰富,当事人订立婚约的形式、内容也在不断的发展、变化。由于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婚约解除也不再是稀罕事,由此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呈上升趋势,日益变得复杂。目前我国大陆地区法律对于婚约的规定极其有限。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2月26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其中对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彩礼问题有作出规定,但现实生活中婚约纠纷的情形千变万化,仅此一条法律规定已经不能涵盖所有的婚约财产纠纷。法律的漠视没有能够促使婚约这一古老的婚姻家庭制度被封存于历史的故纸堆中,婚约这一习俗仍普遍存在于中华大地上。这导致了再审判实践中往往参照习俗来审理案件,地方习俗的差异导致审判结果的不统一,从而有损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与大陆地区的婚约法律不完善相反,我国台湾地区对于婚约有着较为全面的规定,海峡两岸有着相同的文化背景和风俗习惯,因此台湾地区的法律较之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我国大陆更有参考借鉴价值。本文从以下四个部分着手,阐述台湾地区婚约制度对我国大陆地区的启示。第一部分:婚约概述。先对婚约进行概述,阐明婚约的定义、性质、效力、婚约财产等,简述笔者自己的看法。第二部分:台湾地区婚约制度述评。介绍台湾地区法律中关于婚约的规定,包括台湾地区婚约制度立法的基本理念、订立婚约的限制性条件、婚约的效力、婚约的解除,以及婚约解除后各项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第三部分:我国大陆婚约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阐述大陆地区民间婚约现状及其原因分析,并指出大陆立法方面的必要性和完善婚约制度的可行性。第四部分:阐述台湾地区婚约制度在订立婚约的限制性条件、婚约的效力、婚约的解除还有婚约解除的损害赔偿方面对我国大陆婚约制度建立方面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