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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理论是研究其构成要件的理论体系,其最大的用途就是为实践中判断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提供路径和方法。各国依其思维方式,文化背景,法律传统和哲学思潮的不同,形成各具特色的模式。本文对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相关犯罪构成的属性,犯罪概念,社会危害性理论和犯罪客体的问题进行了一番梳理和稍许的修正,明确犯罪构成诸因素的是综合反映社会危害性的,社会危害性以我国的犯罪概念为表现形式,而不是犯罪构成个标准外的另一个标准;犯罪客体作为对行为实质评价的要素,是各国犯罪论体系的共性,在我国现行通说构造的四要件体系下也是体现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特点的要件,具有其独立的意义。对于犯罪客体的含义,应以利益取代社会关系更为适当。
通过上述的分析,进一步得出我国体系与大陆法系的主要差别在于对犯罪各要件的判断一个存在“超规范”的特点,一个仅是在一个范围内综合地,一次性的得出犯罪与否的结论。在文章的最后一部分,笔者出了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实质解释的理念的倡导,支持将对刑法的研究从本体论向方法论转变,着于理论体系的兼容性,主张以法学领域和司法领域的解释使体系更完整,为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提供新的思路并引向深入。
本文采用的主要论证方法有:
1.理论联系实践的方法。纯粹的理论分析显得空洞而没有意义。本文以刑法理论为基础,结合案例辅助论证所要证明的观点,使论点更具有确证性。
2.逻辑分析的方法。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以逻辑性严密著称,逻辑分析的方法可以更好的理解这一体系,并展开推理。
3.比较分析的方法。比较分析法在论证过程中也经常被运用,是发现事物本质的一条重要途径。在本文中,无论是在通过不同法系犯罪构成要件的列示中发现共性,还是在对案件事实的符合性判断中,通过两种不同的判决在规范意义上的比较,发现待决案件在不同构成要件评价观点下的异同,来探寻案件事实的性质时都有所体现。
4.规范分析的方法。构成要件以刑法规范为表现形式,合理确定具体构成要件的内涵与外延,规范分析尽管不是唯一的方法,但仍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途径。
5.社会学分析的方法。由于刑法所具有的相对于一般部门法更高的社会威信,在探讨对构成要件实质解释的过程中,尤其注重刑法规范的社会效果,强调案件事实形成中社会利益的综合衡量,凸显刑法的社会目的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