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臻成熟,网络传播这种新的传播模式已经开始逐步取代传统的传播模式。新兴的传播手段在为公众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引起了著作权保护领域的一系列问题。网络服务提供者成为了新的信息传播中介者,在网络空间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在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发生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该为其提供的网络服务行为负责以及应该承担何种形式的责任成了世界知识产权领域研究的重要课题。目前,学术界达成了一致的观点,即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没有直接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为其行为承担间接侵权责任。许多国家更是在立法中确立了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建立完善的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不仅关系到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关系到网络行业的发展,更关系到公众能否最大程度利用新技术带来的便利来达到社会信息资源共享的目的。如何在新的传播环境下达到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三者利益的平衡是著作权法面临的新的挑战,而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就是准确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本文通过研究国内外有关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的理论和立法,对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首先,文章对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进行了界定,通过对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区分阐述了确立间接侵权责任的必要性,并从现实和理论基础两个方面分析了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确立的依据。其次,对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进行介绍。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时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采用过错责任是与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身的技术以及对网络空间中信息的控制能力相匹配的,同时保证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会因为承担过重的责任而影响整个网络行业的发展。在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在明确了可能成为间接侵权责任主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后,分别阐述了辅助侵权责任和替代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再次,文章讨论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何种形式的间接侵权责任以及在什么情况下能够免责。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侵权责任形式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我国的立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构成间接侵权的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而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限制,只要其能满足“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条件则可以免除责任。最后,结合我国目前相关的立法,指出我国的法律制度中还存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义务不明确、承担责任的形式单一以及避风港原则的规定还有模糊和争议之处等立法缺陷,并相应地提出了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细化间接侵权责任形式以及对避风港原则中的适用条件进行具体规定的立法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