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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20年的历程里,我国证券市场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从无到有地迅速成长壮大,对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培育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证券市场政府主导下强制性制度变迁特征亦与市场化潮流产生剧烈冲突,并由此产生一系列尖锐的问题,引发了全社会的关注和争论。监管者在这些争论中尤显得尴尬:有时被指责监管力度不足,导致违法者嚣张,有时又被指责过多地干涉了市场的运行,抑制了证券市场的发展。政府干预市场的程度,历来都是经济学研究和争论的重点之一,法学界在此问题面前往往是“集体失语”,尤其是我国,甚至于《证券法》的起草工作也主要由经济界人士担纲。本文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以法学角度对证券监管适度性问题进行一个大胆的尝试,依次以六部分来探讨:第一部分“绪论”介绍论文选题依据,界定证券监管的概念,解释怎样依法律视角来探讨证券监管的适度性,说明本文主旨并非寻求证券监管之“度”的确定解,而是对证券监管适度性做一个法学角度的分析性介绍。第二部分“证券监管适度性的一般理论”试图在理论上回答:为什么证券监管应当适度。首先,论证证券监管的法理基础,并从经济学理论角度论证证券监管正当性和必要性,表明证券市场的失灵是政府监管存在的理由。其次,对证券监管的正当性和效率进行反思,表明政府监管同样会失灵。最后,得出结论:证券监管应当适度。第三部分“美、日、波兰和捷克证券监管的适度性分析及启示”主要介绍了美国、日本的证券监管适度性的历史变迁,对波兰和捷克的证券监管之“度”进行对比,并在此基础上得出一些启示。第四部分是“我国证券监管的适度性分析”。首先,回顾了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变迁史,从中我们发现,我国证券监管的功能定位一开始就为政府经济政策所左右。其次,从证券监管三方面内容(监管的目标设置是否妥当、监管手段是否有效以及监管权的制度设计是否合理)分析了我国证券监管的错位。最后,从文化层次和制度变迁角度分析了我国证券监管错位的深层原因,指出政府主导下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制度安排内蕴的政府非理性价值偏好(证券市场为国有企业融资服务)左右着制度变迁的目标(证券市场本应该有的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是我国证券监管错位的根本原因。第五部分“我国证券适度监管法律制度的构建”在前述一般原理、比较分析和我国现实情况的基础上,指出“坚持资本市场改革的市场化取向”是我国证券监管把握好“度”的根本。并在坚持“以市场机制来评判和修正证券监管”的理念下,对构建我国证券适度监管的法律制度提出一些具体措施:确立以投资者保护为证券监管的根本目标;确立信息披露监管为证券监管的核心手段;从规范证监会的法律地位、规范证券监管主体的法律权限、规范证券监管权行使的程序及证券监管权的法律监督四个方面对证券监管权进行法律规制;引入具有市场化特点的自律监管、法院监管和媒体监督为证券行政监管的外部补充,通过市场自发地寻求证券监管之“度”。第六部分“结语”是对我国证券监管的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