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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国家开始意识到自身对慈善组织监管的重要性,并逐步探索研究政府对慈善组织的监管内容,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文件。近几年来,在国家相关文件的指导下,沈阳市各级党委和政府把发展慈善公益事业作为构建“和谐沈阳”的重要工作加以推进,建立了慈善组织季度检查、年度检查及年度评估制度,搭建了沈阳社会组织网信息公开平台等,初步形成了“事前监管,事中监管,事后监管”全程监管体系,慈善组织作为慈善活动的民事主体及重要的参与者、推动者,自身的信息透明度和运作规范性取得了长足发展和令人瞩目的成效。但是由于慈善组织自身的局限性及政府监管落实不到位,全程监管意识缺乏、监管成效不足等一系列问题依旧存在,阻碍了慈善组织的健康发展。由此可见,慈善组织的政府监管发挥的好与坏密切影响着慈善组织的发展,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本文由六大部分组成,第一章为绪论部分,主要介绍本文的选题目的、意义、方法、文献综述等内容,为后面的行文做好铺垫。第二章中,笔者对本文研究对象作出明确界定,提出慈善组织的地方政府监管的主要内容,并以“志愿失灵”理论和“公私伙伴关系理论”作为论文的理论基础。第三章主要简介沈阳市政府对慈善组织监管必要性及履行情况。在此基础上,第四章提出沈阳市政府对慈善组织监管存在的问题,即“政府对慈善组织事前监管苛刻、事中监管有效性不足、事后监管流于形式、对慈善组织的监管重事前,轻事中、事后”,并分析产生此类问题的原因所在。第五章,笔者从“观念转变,拓宽监管渠道,加大扶植力度,营造慈善文化氛围,信息公开”五大方面提出解决对策,希望能为慈善组织发展中地方政府监管未来的完善贡献出微薄之力。在本文的最后一章中,笔者稍作总结,并指出论文研究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