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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极为重要的稀缺资源。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起步较晚,规范不健全,导致实践中出现大量违法违规现象,尤其是土地闲置已经成为当前房地产用地违法的主要问题。针对土地闲置问题,国家与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遏制,其中最为严厉的手段即是将达到法定条件的闲置土地予以无偿收回。国家无偿收回闲置土地,可以促进土资源的有效利用,避免了资源浪费,但也产生大量因土地被无偿收回而侵害到抵押权人利益的纠纷。随着国家对私权的保护更增强,如何在闲置土地收回制度中加强对抵押权人利益的保护是具有重要研究价值的。基于这一目标的考量,笔者综合运用实证分析法、定性分析法、定量分析法等方法,从闲置土地无偿收回概述、闲置土地收回权与抵押权的冲突、闲置土地收回中对抵押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闲置土地收回中抵押权人利益保护的建议四个方面对闲置土地无偿收回中抵押权人利益保护问题进行论述。文章在闲置土地无偿收回概述部分,明确了闲置土地的概念,闲置土地无偿收回的法律依据,介绍了我国闲置土地的现状。第二部分闲置土地收回权与抵押权的冲突部分,首先明确了闲置土地收回行为的性质对抵押权的影响,而后分析闲置土地收回权与抵押权背后的利益冲突。第三部分对抵押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中,首先提出我国现有立法存在的问题,并从四个方面分析对抵押权人保护的必要性,包括:加强对抵押权的保护是各个利益主体利益平衡的需要;有利于保护房地产市场的融资渠道;是维护物权优先性的需要;是维护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需要。文章的最后一部分采取分析归纳的方法,提出闲置土地收回中抵押权人利益保护的建议,笔者区分两种情况提出建议:当抵押权人已经借助司法程序主张抵押权的情况下,笔者建议国家不能行使闲置土地的收回权。当抵押权人并未通过司法程序主张抵押权的情况下,笔者提出了三项建议:第一.由土地管理部门与抵押权人签订合同,在合同中确认抵押权人就土地再次出让的变价款有优先受偿权;第二.借鉴日本空闲地强制使用制度;第三.改无偿收回为增收土地增值税。文章第二部分中分析闲置土地收回权与抵押权背后的利益冲突,以及第三部分通过区分抵押权人是否已经通过司法程序主张抵押权分别提出对抵押权人利益保护的建议是本文的创新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