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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陆法系共犯论中,共犯分为广义共犯和狭义共犯,其中广义共犯又包括共同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因此,共同正犯作为一种法定的共犯类型,具有重要的地位,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学者也对其展开了较为深入的研究。而在我国,由于共同正犯并非法定共犯类型,学界一般不采用共同正犯概念而是称之为共同实行犯,这就导致了在该问题研究上的滞后和相关理论的分歧。基于当前我国关于共同正犯理论研究的缓慢现状,本文拟以日本刑法的共同正犯理论为视角,针对共同正犯基本理论(本体论)和形态论展开较为系统的介绍和探讨,以期对我国共同正犯理论的发展有所裨益。 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章为绪论,简要介绍选择以“日本共同正犯理论”为题的研究动机、写作意义,旨在阐明写作“日本共同正犯理论研究”的目的以及开展研究的意义。由于我国刑法对主犯、从犯、胁从犯的规定,其作用在于量刑,而非定罪,这一标准造成的缺陷便是混淆了定罪与量刑关系的逻辑顺序,究其根源,在于忽视分工分类的重要性,尤其忽视了对共同正犯的研究。因此,通过对日本刑法共同正犯理论的研究,有助于正确理清定罪与量刑的逻辑关系,有助于透过共同正犯的研究展开对过失共同犯罪、片面共犯、继承共犯等相关共犯诸问题的解决,亦有助于使内容繁多的共同正犯自身形成一套贯穿全局的理论体系,从而为有关共同正犯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提供理论依据。 第二章为共同正犯基本理论概说。本章分为以下几个内容:日本刑法共同正犯立法沿革、共同正犯概念、共同正犯的本质以及共同正犯的处罚根据。具体而言,首先,概括介绍共同正犯在日本刑法中的立法沿革,显示了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刑法理论对日本刑法立法的影响,透析出立法背后的理论背景,由此作为整篇文章的大背景、大前提;接着由名词界定出发,欲知“共同正犯”概念则必须先弄清楚“正犯”概念,受前苏联刑法理论影响,“正犯”即为我国刑法理论长期所称的“实行犯”,鉴于术语使用的一致性和国际交流的—体化,本文均采正犯和共同正犯的概念。而关于“共同正犯”的概念,一般认为是“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行为”,但这里的“共同”究竟是“犯罪的共同”还是“行为的共同”,实质是针对共同正犯成立的本质问题讨论,其理论学说牵涉到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之争,虽然学说的争议由来已久,但近来却有一些新的变化以及新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