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无论是作为一种理论,还是一种实践,代理都在现今的世界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为了满足国际商事代理的需求,国际社会曾多次起草有关代理的公约,但终因两大法系在这一问题上的差异过大而未能通过。在国际社会就代理问题达成共识之前,我国合同法在委托合同一章中引入源自于英美代理法的间接代理。但由于缺乏基本理念的整合工作和足够的理论准备,使得间接代理制度引起众多的理论和实务争议。法律的移植需要的理论支持,才能保持理性的清醒、避免盲目模仿。针对我国间接代理制度尚存的缺陷和不足之处,本文结合两大法系间接代理的不同理论,从分析间接代理的立法初衷入手,着重论述间接代理与行纪等民法其他制度的关系,进而提出完善的建议。本文所论及的间接代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402、403条所确定的两种代理。文章分为五个部分对间接代理进行探讨。
第一部分对两大法系中的间接代理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大陆法系坚持代理制度的显名主义,并不把间接代理作为代理来处理,只是在名义上取代理的外在形式,但在实质上则将其从代理制度中分离出去,在实务与立法上以另一种制度,即行纪制度来规制。英美法系的代理制度不以显名为必要,从而接受了更为宽泛的代理类型,其中本人身份部分公开的代理与本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大体上对应着大陆法系的行纪制度(间接代理)。间接代理制度在两大法系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代理理论基础、间接代理制度设计以及制度价值取向等方面。
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我国间接代理(《合同法》第402、403条)制度引进过程进行审视。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了直接代理,对于外贸代理(即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的代理)则未作规定,从而使外贸代理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为此,在1997年的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主持召开的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专家会议上,来自外经贸部的官员建议在合同法中规定外贸代理,遂引起与会者的讨论。经过并不激烈也并不深入的讨论,《合同法》第402、403条纳入了源自于英美法系的隐名代理与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通过对立法过程的考察,笔者认为间接代理的立法初衷是为了解决有关外贸代理制的问题。文章本部分还对间接代理制度如何解决外贸代理的不同情形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
第三部分是对我国间接代理制度的评析。第一节是对我国间接代理制度的概述。第二节、第三节对我国《合同法》第402、403条与英美法上的隐名代理、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进行比较分析,以揭示制度之间的差异。通过比较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合同法》第402、403条的规定充分借鉴了英美法系解决问题的思路,但又有别于英美法系关于隐名代理和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制度的具体设置。自《合同法》颁布以来,学界和实务界对《合同法》第402、403条的评价也莫衷一是。本文从积极和消极的方面对间接代理制度进行评价。从积极方面来讲,《合同法》第402、403条为我国外贸代理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而消极方面来说,由于《合同法》引入了英美代理法的具体制度,与我国所吸收的大陆法系传统的代理和行纪的概念发生了冲突,这样对我国有关代理方面的法律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并有可能影响到外贸代理制度推行。
第四部分,论述间接代理与我国民法其他制度的关系。两大法系在代理概念及具体制度上存在较大的区别,因而,英美法系的代理制度被借鉴过来以后必然存在着其与我国原有制度的冲突和协调问题。间接代理作为代理的一种特形式,其具有代理的一般属性。委托与代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同理,委托合同不能涵盖间接代理的内容。因而,针对我国《合同法》把间接代理置于委托合同之中的立法体制,让人感觉有概念梳理不清之嫌。笔者认为,间接代理不能规定在委托合同一章中。此外,我国《合同法》一方面在委托合同中引进了英美法隐名代理和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另一方面又单独设一章规定了行纪合同。经过一番理论分析,我们可以发现间接代理与行纪合同存在着调整范围上的重叠。笔者认为,间接代理与行纪合同是对同类法律行为设计出了不同的法律制度,但两者的区别并不那么泾渭分明。事实上,行纪关系基本上可以由间接代理制度予以调整,把两种并行制度都引进来难免有画蛇添足之嫌。
本文最后部分为我国间接代理制度的立法完善。在对我国间接代理立法及相关草案的评析基础上,以制定民法典为契机,通过对《合同法》相关条文的反思力求为我国间接代理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笔者的具体建议如下:(1)在以后民法典总则中规定直接代理和隐名代理,将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留给商事特别法处理。在债编分则部分规定委托合同,但鉴于行纪合同事实上已经被间接代理所替代,因此可以取消“行纪合同”一章的独立地位及称谓,以免在理论及实务上引起不必要的混乱,不过可单就其尚可保留的特殊制度独设一节,并将其并入“委托合同”一章之中。(2)结合两大法系与我国《合同法》第402、403条有关规定,对我国间接代理制度的完善提出合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