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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是每个家庭的大事,也是国家和社会的大事,生育关乎家庭美满与幸福,关乎人口资源和劳动力资源的再生产与可持续,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需要国家、社会各界高度重视,并予以支持和保护。我国大多数的家庭中,夫妻一方或者双方都有工作单位,因而对职工家庭的生育保护占据着生育保护工作的重头位置。生育、抚育子女需要有经济支撑,而生育又会占据职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影响其职业发展,增加职工特别是女职工退出劳动力市场的风险,这便是生育与工作之间的主要矛盾,也是职工生育保护工作要重点解决的问题。职工生育保护制度指从职工怀孕、分娩到产后的一定期限内,国家和用人单位给予生育职工医疗照顾、生育休假、经济补助或补偿、劳动安全特别保护、工作和职业保障等待遇的社会保障制度。生育休假制度作为职工生育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给生育职工提供休息休假时间、休假期间的经济收入补偿、休假前后的职业保障,有利于保护母子健康、保障生育期间适度的生活水平、维护职工正当的工作权益、促进女性平等就业,是平衡工作与家庭的重要举措之一。然而,我国现行生育休假制度还存在价值取向不明、权责分配不公、现实导向性不强、制度规范不合理等问题,生育休假制度的应有价值被削弱了,实际起到的支持职工生育与就业的作用十分有限,有必要予以调整。建立健全我国生育休假制度应当从职工生育保护工作的全局出发,明确生育保护制度的原则,既要能够保护生育,保障母子健康,又要减少生育对女性就业的不利影响,支持女性平等就业,还要正确处理好夫妻之间、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用人单位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明确生育的责任、保护生育的责任,多方主体联合行动,形成合力。具体到生育休假制度规定方面,建议放宽生育休假待遇的享受条件,规范待遇项目与待遇标准,多考虑发展的、变化了的情况,在制度中增进夫妻、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沟通和协商,加强对女职工职业保障的力度,共同营造生育友好的大环境,提高职工生育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