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类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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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高速发展,夫妻间共同债务问题日益凸显,不仅涉及个案公平和家庭稳定,更关涉社会稳定。“婚姻法解释二”中的第24条规定夫妻共债标准的认定推定规则有着明显缺陷,常与《婚姻法》在司法实务中冲突,引发适用混乱。最高院于2018年出台新司法解释,细化了夫妻间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更加公平保障合法权益,但实践中仍存在相关问题。通过对相关类案检索与比较,本文选择了李雅丽、程建辉民间借贷纠纷案、祝光勇、罗远钦民间借贷纠纷案、曹敏、陈薇民间借贷纠纷案三个样本案例。其中案例一一审法院援引《婚姻法》第41条,认定争讼债务属个人债务,二审法院则引用“婚姻法解释二”,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终再审法院支持一审判决。案例二中一审法院认定为夫妻双方债务,二审法院则基于新司法解释改判争讼债务并不属于夫妻间共同债务。案例三一审法院认定夫妻双方应当负还款责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案例体现了实践中常存在三大争议焦点。在“夫妻间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上,《婚姻法》第41条与“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各自采用“用途论”与“时间推定论”,而新司法解释则明确“共债共签”的认定标准,学界普遍认为“新解释”是对“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拨乱反正。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举证责任分配”上,《婚姻法》第41条偏向债权人举证,“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则向非举债一方配偶举证倾斜,新司法解释对各方举证责任进行了一定的分配。在“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及承担”上,无论是《婚姻法》第41条还是“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都将夫妻共同债务与共同债务对等,而新司法解释对此并未明确。当前的夫妻间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存在着矛盾,往往导致对债务的认定仍模糊不清,而各方举证责任的分配,在新司法解释中最高院依旧用模糊的“日常生活”概念,依然是不合理的。针对夫妻间债务的性质及承担立法上并未进行厘清,容易导致夫妻个人及共同财产的混同。当下应该进一步修改当前相关法律条文,具化和剔除不构成夫妻间共同债务的情形,对各方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具体问题具体剖析,以举证的难易程度来细分不同的证明标准,才能更好地确认夫妻间共同债务地认定标准,合理地分配证明责任,维护好各方利益。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需要完善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建立起夫妻财产制登记公示制度及建立夫妻之间家事代理权制度,以修缮夫妻间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及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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