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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我国启动了经济适用房政策,目的是为那些弱势群体解决居住困难,但是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种种问题,并不能满足广大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因此,有必要从法律方面探求解决经济适用房制度中存在弊端的途径。本文在住宅权理论以及经济法国家干预理论基础上构建了经济适用房制度的法学理论基础。在经济适用房法律制度的改革方面,提出了四点建议。首先,明确了经济适用房的法律定位。经济适用房制度是一个可以使众多低收入群体受益的制度,其建立的目的在于保障“居者有其屋”,因此经济适用房应当是社会保障性住房。其次,对经济适用房制度在运行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加以分析并对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加以阐述,通过分析得出经济适用房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欠缺法律机制的调整造成的。再次,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台一部比较完整的关于经济适用房方面的法律,更谈不上建立自己的经济适用房制度的法律体系了。本文主张建立完善的经济适用房法律体系,以《经济适用房条例》为主体,辅之以其它的规章、制度,并将经济适用房制度与相关的配套制度结合。也可将经济适用房制度纳入到未来制定的《住宅法》之中,在《住宅法》中辟专章规定经济适用房制度,使之成为《住宅法》重要组成部分。最后,有必要对经济适用房的规划选址、开发建设、销售流转等环节进行全程的法律规制,从而使经济适用房制度的运行更加顺畅。另外,强调政府对经济适用房制度监管,毕竟经济适用房制度是一种政策性的保障性住房制度,明确这一点显得尤为重要。